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深龙华府行复〔2022〕57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1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57号

  申请人:吴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中路4247号

  法定代表人:熊文佳,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富联B区会议纪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富联B区会议纪要》。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三联社区工作站指定的五名建房人代表无法律依据,《富联B区会议纪要》侵害了某栋房东的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作出的《富联B区会议纪要》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份会议纪要作为召集富联B区建房人代表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委托弓村居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阶段性结果,并不由三联社区工作站单位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也不由三联社区工作站决定是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确定具体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是否与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均由富联B区建房人所选出的五名建房人代表与弓村居委会决定。因此,该份会议纪要实质为三联社区工作站代为行使业主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民事权利。尽管该份会议纪要是以三联社区工作站名义作出,但相关权利义务归于富联B区业主。因此,该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作出的《富联B区会议纪要》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辖区产生的民事纠纷所进行的其他处理,并非是三联社区工作站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也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申请人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综上所述,我街道认为三联社区工作站作出的《富联B区会议纪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辖区产生的民事纠纷所进行的其他处理,既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责,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16年7月,富联B区部分建房人联名向三联社区工作站提出成立议事委员会实施自治管理的申请,并推选了肖某某、汤某某、赖某红、范某、赖某超五名建房人作为筹备组成员代表。2017年7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工作站发出《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并将该通知张贴在富联B区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系三联社区工作站就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票数、投票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向富联B区全体建房人予以告知。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31日,富联B区全体建房人按照“一栋一票”方式就委托肖某某、汤某某、赖某红、范某、赖某超五人为富联B区建房人代表,由该五位建房人代表授权弓村居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表决。2017年11月1日,三联社区工作站以代章方式作出《关于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会议结果的通告》,通告称经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有52%的建房人同意以上表决。2018年4月17日,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在三联社区工作站召开,并形成了《富联B区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记载参会人员为5名建房人代表及2名三联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会议讨论通过:“1、召集富联B区建房人代表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委托弓村居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联新村B区议事委员会申请书》及附件《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富联新村二区议事委员会筹备调查表》《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弓村居委会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顺延的通知》《关于富联B区建房人大会会议结果的通告》《富联B区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申请人因不服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三联社区工作站作出的《富联B区会议纪要》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会议虽然由三联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主持,但是会议议定事项是由富联B区建房人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授权的5名建房人代表决定的。该会议纪要仅是三联社区工作站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客观记载,且内容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引进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行为,申请人可以通过起诉合同相对方来实现自己的权益。故本案所涉的会议纪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