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深龙华府行复〔2022〕1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1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6号

  申请人:李某,女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张某,女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邓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申请人:靳某,男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

  申请人:尹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杜某,女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曾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郑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赏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

  地  址:张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阳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攀,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关于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结果的公告”),请求撤回《会议结果的公告》,延长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依法依规执行以街道办为主导签发的《业委会选举办法》中第三大项之第五条规定∶若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履行其职责。2.申请龙华民治街道办撤回本次选举结果未能达标,本次选举无效的公告。按《业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延长投票时间。

  2021/11/12至12/13,风和日丽小区依照民治街道为组长的筹备组签发公示的《业委会选举办法》,进行业委会投票选举,因物业公司不配合提供花名册,另外投票一个月时间比较短,很多业主没法通知到,但是我们选举的票数依然过了三分二(2433/3542户),仅票权面积还差一千平方左右。(即使物业的物业楼故意不投票,也仅需再找出十几票即可达成面积)。因此,业主代表依照《选举办法》中第三大项之第五条写明“投票延期规定”∶若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但二周公示期内经业主与街道办几次书面申请,均不批准,且拒绝书面回复合理理由,强行公示本次选举结果未能达标,本次选举无效。后业主代表拜访龙华住建局,亦未得到合理说明,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现申请行政复议:经盖街道办的公章且公示的选举办法未能执行!请政府部门推进解决近二万人的大型社区民生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会议结果的公告”仅为对既定事实的陈述,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11日,在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小区公示了《关于召开深圳市龙华区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会议公告中载明了业主人数、投票方式、投票时间、投票地点及会议议题等内容,具体如下:

  1、会议应到业主总人数为3542人,总投票权数为326112平方米。

  2、投票方式为微信投票与书面投票相结合。

  3、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13日。其中,微信投票时间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18:00;书面投票时间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20:00。

  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13日,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第七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以下简称换届小组)根据会议公告的相关规定在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小区组织召开了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在会议公告公示期间及业主大会会议期间,被申请人及换届小组均未收到任何书面意见反馈。投票时间届满后,即2021年12月14日,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开箱唱票、记票后,得出的投票结果是:该次会议参与表决的与会业主数2433人,与会前公示应到总人数3542人占比为68.69%。与会票权数为216405平方米,与会前公示总票权数326204平方米占比66.34%。这一投票占比情况表明,该次会议投票占比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说明该次会议未达到法定有效条件。

  被申请人将该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即未达到法定有效条件这一客观事实在小区向业主作出的公告仅为对既定事实的陈述,该既定事实不因被申请人公告与否而改变。“会议结果的公告”属于不具有处分性的事实行为,并非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会议结果的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该请求事项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对消极作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况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投票时间届满前及届满后提出的投票延期申请均作出了不同意延期的回复,即已履行了职责。不是同意其延期申请才称为履行职责,不同意其延期申请就称为不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11日,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第七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以下简称换届小组)在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小区公示了《关于召开深圳市龙华区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会议公告中载明了业主人数、投票方式、投票时间、投票地点及会议议题等内容。

  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13日,换届小组在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小区组织召开了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时间届满后,即2021年12月14日,换届小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开箱唱票、记票后,得出的投票结果是:该次会议参与表决的与会业主数2433人,与会前公示应到总人数3542人占比为68.69%。与会票权数为216405平方米,与会前公示总票权数326204平方米占比66.34%。该次会议投票占比未达到法定有效条件。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12月20日现场递交了《请愿书》,要求被申请人延长本次会议时间,继续进行投票,被申请人口头回复不同意延期。后申请人分别通过信访、来电等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延长本次会议时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29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10日《城市建设科信访件答复意见》中均作出不同意延期申请的电话回复。2021年12月31日,换届小组作出《关于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的公告》,2022年2月2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关于召开深圳市龙华区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关于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的公告》、《广东政务服务网》打印件、《城市建设科信访件答复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批准延长风和日丽(丰润花园、新华城)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期限的问题,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并且没有提供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其占总户数过半数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个人不具备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城市建设科信访件答复意见》显示,被申请人已经就是否批准延期问题给予回复,故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本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张某、邓某、靳某、尹某、杜某、曾某、郑某、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