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79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
住 址: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3516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3日,申请人因看到郑某某有中暑表现,才带她去开房休息,期间并未对郑某某做出不雅或过分的举动。后因觉得孤男寡女在房间里面不合适,申请人提出让郑某某在房间休息,申请人离开,但郑某某觉得不好,她要离开。申请人确实拉了郑某某的手,是因出于好心叫她进房间休息。被申请人对其传唤时间超过了24小时,是否构成非法拘禁。办案民警翻看申请人手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被申请人处的保安用手铐铐住申请人,是否构成限制人身自由。申请人认为被侵害人有敲诈勒索行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民治派出所接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移交一宗猥亵案。经查,郑某某报警称其于2022年4月23日中午,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花园某栋X楼某公寓,被其主管猥亵。经研判,申请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民治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5月2日21时,在深圳市龙华区某山庄某栋某单元某房将申请人抓获。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2022年4月23日,申请人与公司新来的同事郑某某外跑单并在深业上城吃午饭。12时许,申请人与郑某某到民治某地铁站,申请人提议找个旅馆休息,郑某某同意后,两人来到民治街道民乐花园某栋某公寓以79元的价格订了3个小时的钟点房。13时4分,两人到该旅馆前台登记,13时08分两人进入房间。监控视频显示,13时21分27秒,郑某某要离开房间,但申请人一直将郑某某往房间里拉扯,郑某某扶住门框不想进房间,申请人又抱住郑某某的腰部往房间里面拉,之后郑某某挣脱开胡某某走到旅馆走廊,申请人又上前拉住郑某某的手往房间里拉,郑某某强行往前走了几步还是没办法挣脱,最后郑某某只能顺从申请人,跟随申请人往前走,郑某某走到房间门口就不肯进入房间,13时22分50秒,郑某某跑着从旅馆走廊离开。
郑某某称进入房间后,申请人叫其洗澡并用手摸其脚底,强行帮其洗脚,后来直接解开郑某某上衣扣子,其就直接穿鞋子打开门跑到走廊,之后在走廊申请人拉住其不让其离开。申请人辩解称其当时带郑某某去跑业务,其看郑某某要中暑一样,便提议去开个宾馆休息一下,两人进入房间后坐在床上什么都没发生,郑某某说不要休息便走出房间,申请人怕其中暑就去拉她进房间。郑某某说要走,申请人就放开了。本案中郑某某报称在房间内被申请人猥亵,但现有证据只有双方供述,且双方的供述不一致,故暂无法认定申请人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证实申请人拉扯郑某某限制郑某某离开旅馆,申请人辩解称其担心郑某某中暑,但视频中郑某某并无将要中暑晕倒的样子,反而是其想要离开遭到申请人的阻拦,所有申请人的辩解不成立,申请人构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鉴于申请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限制时间较短未造成郑某某人身伤害,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有被侵害人陈述,申请人陈述与申辩,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移送本案后,立即受案开展调查。2022年5月2日21时57分将嫌疑人胡某某书面传唤至民治派出所调查,因本案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故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2年5月3日10时50分,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5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结束后送拘留所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4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接郑某某报警称:郑某某被公司主管以外出跑业务为由带到某公寓,该主管用手扯郑某某的衣服,郑某某见状跑出房间,该主管追上郑某某并在走廊拉扯郑某某。2022年4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将本案移交给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治派出所。同日,民治派出所对该案进行了受案登记。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向某公寓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事发时段某公寓的监控视频。根据提取的监控视频显示,2022年4月23日13时4分,申请人与郑某某一同到某公寓前台登记开房。13时8分许,申请人、郑某某先后进入旅馆房间。13时21分25秒,郑某某欲离开旅馆房间,申请人拉扯郑某某阻止其离开。13时21分25秒至13时21分55秒期间,申请人在旅馆房间门口采用强行拉扯郑某某手臂、搂抱腰部的方式阻止其离开旅馆房间。13时21分55秒至13时22分50秒期间,郑某某在无法挣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拉回旅馆房间门口。13时22分51秒,郑某某快速从旅馆房间门口跑开。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5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证》,传唤申请人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申请人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字,由两名民警注明并签字。2022年5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吴某某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5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2年5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由两名民警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字。2022年5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救济途径。2022年5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5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询问笔录》《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 截图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反映,申请人在相对封闭的旅馆走廊,拉扯与其力量悬殊较大的被侵害人郑某某,违背郑某某意愿,不让其离开,郑某某难以挣脱开申请人的拉扯,申请人在旅馆房间门口以拉扯方式限制郑某某离开的行为已构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申请人依据所查明的事实,结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在履行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传唤证》上注明的到达及离开时间显示,传唤时间未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本案中,申请人拒不在《传唤证》上签字,办案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并签字,符合前述规定。申请人称郑某某有敲诈勒索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3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35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