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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75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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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75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

  住 址: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22〕3499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在金盈新村某栋附近被一辆装伞的电动车刮到,申请人与电动车主理论,因醉酒不能控制自己,将其电动车推倒,后续发生的情况因醉酒想不起来了。民警称监控拍到申请人展示身上内裤,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人不是故意的,当时是皮带扣坏了,其只是掀下上衣,提下裤子而已,不应也被列为被处罚行为。申请人在派出所要求与被害人和解,民警称不能和解,要行政处罚拘留十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罚过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4月24日15时许,申请人王某某酒后通过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新村某栋楼下附近道路时,无故脚踹、手拉停放在路边的多辆电动车,致使事主艾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车辆倒地受损。期间,王某某因醉酒意识不清,身体不受控制,在马路中间来回摇晃,导致交通拥堵。众人看见后对王某某进行劝阻,其拒不听劝,并在现场无故谩骂。在事主艾某某报警指引民警到达现场时,王某某欲挥拳殴打艾某某。在艾某某躲闪后,王某某继续用脚踹艾某某的腿部,并在现场向众人裸露内裤。以上事实有视频监控、事主报警笔录、嫌疑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4月24日15时许,被申请人处民警发现王某某处于醉酒状态,随后将其带至某医院醒酒。2022年4月24日23时许,待王某某酒醒后,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传唤,后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王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结束后再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4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大浪派出所接艾某某报警称:2022年4月24日15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新村某栋楼下,一名醉酒男子用脚踹了其右大腿部位一脚,后该名醉酒男子被民警制服。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了受案登记,同日向某新村管理处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2022年4月24日15时43分至15时50分期间,申请人用脚踹,手推、拉的方式踢倒、推倒多辆路边停放的电动车。16时5分,申请人意图殴打电动车车主艾某某,被民警制服。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艾某某、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艾某某称申请人推倒其电动车,造成电动车刹车把手损坏,并试图挥拳殴打他,申请人用脚踹了艾某某右大腿部位,后申请人被民警制服。罗某某称申请人推倒其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雨伞、踏板、车把手等多处损坏。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申辩。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救济途径。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4月2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截图制作说明》《物证照片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酒后故意将停放在路边的多辆电动车踢倒、推倒,在现场试图殴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所查明的事实,结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在履行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22〕34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大浪)行罚决字〔2022〕34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