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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108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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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08号

  申请人:贺某,男

  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2日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oppo手机(reno7)一部。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晚,在龙华汽车站旁边的连锁店,因个人经济困难,向手机店老板开口询问能不能借点钱周转,称申请人这有一部oppo reno7手机,并询问手机店老板该部手机的价值。手机店老板看了申请人的手机后问申请人想借多少钱,申请人说一千六或者一千七元。手机店老板说只能给到一千五,申请人就答应了。随后,手机店老板旁边有个人问申请人是否要博一下网络百家乐,申请人说可以借钱玩一下。随后,老板的同事给申请人腾了个座位,申请人就坐了下来。申请人就问手机店老板,钱是否可以通过支付宝转给申请人,一千五百元压七天,一天25元。手机店老板说最少两天起。申请人当时不同意这个价格,就问手机店老板:“跟你借1500元就在这玩,玩10分钟左右,赢了多的话,给你35元利息可以吗?”申请人当时没想过输了之后的事情,手机店老板就答应了。手机店老板把钱转入申请人的支付宝后,手机一直在申请人身上,手机店老板也没有开抵押手机发票。申请人也提前跟手机店老板说过,是用来周转,赢钱了就还给手机店老板。因此手机从未离开过申请人的手上,更不存在抵押手机一说。之后,申请人就分别在网络平台上赌博了三次,第一次450元,第二次900元,第三次150元,三次都输了。申请人之后就联系朋友筹钱,想办法还钱,打了几次电话给申请人朋友,还是没借到钱,然后申请人就给老板说,让朋友送钱过来,为了拖延时间,怕手机店老板提出要手机,因为手机店老板一直没开口问申请人要回手机,也没开抵押发票。然后过了几分钟,申请人实在没办法了,就自己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就说申请人在龙华汽车站旁的永福连锁店,向手机店老板借了1500元,以压手机为由诈骗,在接到报案后,警察随后几分钟就赶到了,在警察没赶到之前,申请人一直在永福连锁店里,从未离开过手机店老板和手机店,也没有逃跑一说,手机店老板见状不对,急忙让申请人拿身份证登记。申请人为了拖延时间,就说证件已丢失,假装在包里寻找,就说找不到了,就没登记,也没抵押手机给手机店老板,手机一直在申请人手上。大概10分钟后警察到了,问了一下实际情况,然后申请人就被带走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龙城派出所接报警称报警人(本案申请人)自己在龙华区龙华汽车站旁的永福连锁店内诈骗别人,现来电自首。接警后龙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19时许,在龙华街道龙华汽车站旁的永福连锁店内,以1500元的价格将一部粉色的OPPO Reno7手机抵押给他人,收到钱后又借口称需要用手机打电话,企图离开店铺时被当场抓住,后申请人主动报警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依法将涉嫌诈骗的申请人传唤至龙城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19时许,在龙华街道龙华汽车站旁的永福连锁店内,以1500元的价格将一部粉色的OPPO Reno7手机抵押给店铺老板,其收到钱后又借口称需要用手机打电话,企图离开店铺时被店铺老板当场抓住,后申请人主动报警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谎称以1500元的价格将一部粉色的OPPO Reno7手机抵押给手机店老板,其收到钱后又借口称需要用手机打电话企图离开店铺时被当场抓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的违法行为。

  鉴于申请人于2022年4月5日在龙岗区龙平东XXXX手机店向店主要求先借款1700元还花呗再购买手机,贺某收到钱后趁店主不注意离开的方式实施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法需从重处罚,同时申请人又有报警主动投案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本案中申请人供述称其在收到1500元抵押手机款后就归还了“花呗”借款,该手机应属于店铺老板善意取得的合法财物,故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手机予以追缴发还给被侵害人。

  以上有被侵害人的陈述,申请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物证,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诈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5月21日20时15分,龙城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拘留处罚,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19时许,在龙华街道龙华汽车站旁的永福连锁店内,以1500元的价格将一部粉色的OPPO Reno7手机抵押给店铺老板,其收到钱后又借口称需要用手机打电话,企图离开店铺时被店铺老板当场抓住,后贺某主动报警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构成诈骗的违法行为,结合申请人曾于2022年4月5日在因实施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属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法需从重处罚,但同时又有报警主动投案的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后执行。

  2022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一部OPPO手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材料,申请人以将手机抵押给店铺老板,收到钱后又借口打电话企图携带手机离开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并结合申请人曾在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需从重处罚,及其在本案中存在主动投案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要求追缴oppo手机(reno7)一部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对涉案手机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2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5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