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97号
申请人:王某,男
住址:陕西省蒲城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国鸿大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以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4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4642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4月8日晚上在外喝酒回来,途经白石龙村拿错快递,后回家呕吐在快递上,申请人就把快递外包装扔掉,等酒醒之后,发现取回来的快递不是朋友的快递,而是唯品会的别人的快递,申请人就想还给别人,但因为外包装有呕吐物,申请人无法联系真正的主人,申请人一直痛苦到12号,三位警察找到申请人,开门后的第一时间,警察就问申请人,是不是拿了别人的唯品会的一个快递,申请人回答是的。接着,警察又问申请人快递在哪里,申请人说在桌子旁,然后警察就告诉申请人去派出所做一下笔录,从下午五点直至晚上十点左右,经历了验血、验尿、量身高、手机通讯录拷贝,后在派出所关了一两个小时,询问五个小时,警察说申请人是初犯。申请人从下午五点就给警察说,申请人愿意赔偿对方的财物及精神损失,警察说申请人态度好,申请人表示愿意道歉,愿意与损失物品的主人当面道歉,申请人愿意接受自己应有的惩罚。当天,警察问申请人要不要通知家人,申请人说不用,第二天,警察通知申请人去签字,结果是拘留五天,申请人说要申诉,警察说如果申诉就是十五天,他威胁申请人,申请人从此以后晚上失眠,已经三十多天晚上没有睡过觉,天天反思来深圳二十年,白石龙住了十二年,父母八十左右。四月十九日,龙华新民派出所友通知申请人的村领导及申请人的父母,申请人的老母亲中风。老父亲有脑梗,因为这一个快递事件,让申请人面临几次想放弃自己的生命。申请人在深圳帮人无数、有些是学校,有些是智残人士。申请人在深圳打拼二十年,申请人是老实人,疫情面前,申请人捐款捐物,申请人最不能接受的是警察通知申请人的老父母,申请人之上五代人都没有违法犯罪之人,申请人是家族的耻辱,申请人想不通,申请人曾在民新派出所报案五次,大案有数百亿,小案有几十万,但报案几年都没有一点音讯,而且报案有身份证、有银行卡、有家庭住址,怎么没有一点作用,打电话给警察,警察嘲笑申请人,为什么老是被人欺骗。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2年4月8日23时10分许,民新派出所接李某报警称其放在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一区XX栋岗亭快递存放点第二层靠右的架子上唯品会包裹被盗,包裹物品为五件衣物:1、一件是尤缇夏季圆领长袖女式T恤上衣,价格是194元;2、一件是尤缇夏季圆领短袖女式T恤上衣,价格是224元;3、一件是性感睡衣夏季薄款,价格是80元;4、两件是俞兆林蕾丝网纱吊带裙,每件价格是83元共166元,总价值共664元。
民新派出所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研判确定违法嫌疑人为申请人王某。2022年4月12日17时许,民新派出所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一区蓝牌XX栋xxx房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抓获,并在房间内查获疑似被盗的五件衣物。经询问,申请人对其于2022年4月8日21时40分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一区XX栋门岗亭偷取包裹(内有五件衣物)和一份外卖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查获的衣物经受害人李某辨认,确认是其被盗包裹内的衣物。申请人所盗的外卖因未能找到事主,未作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查明情况,申请人实施盗窃行为,案值664元,属于一般情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涉案的五件衣物。
以上有本案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物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盗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案发后,被申请人民新派出所于2022年4月12日17时30分将申请人传唤至民新派出所调查。由于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经询问查证,查清违法事实后,处罚前依法告知其被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追缴涉案五件衣物。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行政拘留待疫情结束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物证等证据材料,表明申请人于4月8日盗取了一件包裹(内有五件衣物)和一份外卖。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4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物证等证据材料,表明申请人于4月8日盗取了一件包裹(内有五件衣物)和一份外卖。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错拿快递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物证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于4月8日盗取了一件包裹(内有五件衣物)和一份外卖,申请人具有盗窃包裹和外卖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包裹和外卖的行为。并且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对该事实也供认不讳。对此,对其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通知申请人家属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4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