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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35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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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5号

  申请人:徐某,女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行终止决字〔2021〕3406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李某冒充少林寺出家师曹洞宗德修门第三十一代传人以少林寺的名义做大量的虚假广告,大肆传播流氓功法,要求对其骗财骗色的案情进行立案调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重新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报警称2020年其因商业合作,经合作人温某介绍认识了李某,后应李某要求,其与合作人温某、刘某等三人拜李某为师,每人向李某给了一个2000元的红包,申请人称其余两人的拜师红包是其垫付的。合作期间,申请人借用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玉翠新村的别墅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申请人垫付了别墅的水电维修费及水电费,约3450元。受案时仅称被诈骗5450元,后期申请人认为其给温某、刘某垫付的拜师费也属被诈骗金额,李某共诈骗了9450元,且李某冒充少林寺弟子,以“男女双修”的名义意图与其发生性行为,涉嫌招摇撞骗。此外,申请人举报李某诈骗其公司同事唐某和另外一人各1万元,举报李某涉黑犯罪嫌疑(开了一家“某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发放高利贷、收取保护费),举报李某组织邪教组织,举报李某与女弟子乱搞男女关系。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终止调查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情况:2020年11月17日,投诉人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称在龙华汽车站某武馆有自称少林寺出家人带着佛教旗号,诱骗女性淫秽、男女双修行为,并称其是受害者。接报后,龙城所值班民警立即带领队员立即赶到某武馆,在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述情况,随后联系了徐某让其来龙城所说明情况,制作笔录,但其表示不在龙华无法过来制作笔录。

  2021年2月9日,龙城所玉翠警区民警联系报警人徐某,了解详细情况和制作笔录,因徐某自称仅被骗5450元,且举报嫌疑人冒充少林寺弟子骗色,我局依法受理该案件为行政案件,并将此事向分局治安大队国保部门进行了通报。

  李某调查情况,李某称其经过徒弟姜某介绍认识徐某,在双方第一次吃饭结束后,徐某等人欲拜李某为师,但是李某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了,后徐某等人当场行了磕头礼并且每人给了李某一个300元的红包。后徐某找到李某寻求合作,称想用其的名义作为招牌推广业务,但被李某拒绝,李某提及其龙华的别墅一直交由其徒弟姜某管理,同时李某也否认了“壮阳功”是通过男女双修的方式,只是通过日常锻炼达到强身健体的效果。2021年5月17日,在补充询问中,李某称徐某主动找到其拜师,借其名头开店宣传产品,并租用他的武馆(龙华别墅)。李某只收了300元,双方未发生过性关系。

  李某前妻邹某调查情况,邹某称,李某说过其是少林寺某云大师的俗家弟子,也证实李某开馆收徒会收取红包,也有传授擒拿格斗等武术,没有听过李某传授“铁裆功”和“壮阳功”等事情。

  李某的三名徒弟姜某、方某、唐某(也称唐某为)调查情况,其中姜某、方某、唐某三人均证实徐某是为了寻求合作才拜李某为师,证实双方一直有合作意向,并将李某的龙华别墅作为合作项目场所,其中唐某也给李某包了拜师红包一万元,但对此唐某未提出异议。以上三人称不知晓徐某等人给李某的红包金额,均称不存在“邪教”、“双修”的事情。方某称本人是深圳市龙华区玉翠新村别墅的管理者,其证实2020年5月份徐某等人到别墅使用了洋房区域进行办公,在徐某使用洋房期间内,徐某等人自由进出别墅及洋房,水电费由其与徐某平摊,且别墅内的水电维修,也是徐某反映后由其协助叫维修师傅上门维修。

  徐某的同行人员温某、刘某调查情况,经联系刘某、温某,2021年8月5日,刘某到龙城派出所并制作询问笔录。刘某称和徐某之前是合伙人的关系,现在已经没有合作,当时合作的项目名称叫"XX禅养堂",合作期间通过姜某介绍认识的李某,李某表示可以给其提供场地以及人力上的资源,但需要拜李某为师;拜师时,李某承诺拜师后教其一些养生功法,因拜师需要10万元的拜师费,就先给了一个红包(不确定是1000元或2000元),后徐某有跟刘某提到过“李某跟徐某说起了男女双修的事情”,但具体情况不了解。2021年10月29日,温某到龙城派出所并制作询问笔录。温博称与徐某、刘某合作开养生馆,后经讨论想将功法融合进项目中,因觉得李某的名气较大,所以跟李某进行合作。但李某提出合作需先拜其为师,且因他们三人的主要目的是商务合作,便没有收取全部的拜师费(10万元),只是先给了一个红包(金额不详)。温某称当时是因为合作从而自愿拜李某为师,后双方合作过,但因各种因素导致散伙。

  2021年7月,经深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到河南省登封市少林是出差核实,李某跟随过少林寺某云大师学习过武术,为俗家弟子,后向少林寺取证,少林寺称只登记正规出家的僧人,俗家弟子并未登记在册。

  根据调查,徐某与李某双方为商业合作关系,徐某被诈骗、李某招摇撞骗的违法事实不存在。此外,调查期间,徐某还举报李某还诈骗了其他人员,并开了一家“某财经顾问有限公司”,但均未提供更多案件线索。为此,2021年11月18日,分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徐某诈骗案终止调查。

  以上有报警人徐某笔录,李某、姜某、方某、邹某、温某、刘某等人询问笔录,工商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分局认定申请人徐某被诈骗,李某招摇撞骗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0年11月17日,投诉人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我局遂后依法受案开展调查。2021年2月至10月期间,经向多方调查求证,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2021年11月18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徐某被诈骗案终止调查。

  综上所述,我局对徐某被诈骗一案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我局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0年11月17日1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城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2020年4月,其经人介绍认识一名男子李某,自称是少林寺的出家人,以教“壮阳功”的名义和女人双修,要其交费拜师,其分别于2020年4月、6月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某花园现金交费2000元、龙华街道高坳新村别墅区交费3000元,后其打电话到少林寺方丈室,对方称没有这个人,申请人发现被骗。

  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受案登记。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21日、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称因想与李某合作养生项目,于2020年4月28日在其居住地向李某交拜师费2000元,为李某的“某武馆”垫付水电费、维修费等3450元,前述两项费用共计5450元。后又称其是代“山西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报警,该公司另外两名股东温某、刘某也各自向李某交了拜师费2000元,三人共计6000元,已达到立案标准。关于李某是否与申请人发生性关系,在调查询问中,申请人称未发生性关系。

  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21日、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对李某进行调查询问。李某自称其拜师少林寺某云门下,以居士身份加入,是某云门下的俗家弟子,未在少林寺登记。经其徒弟姜某介绍认识申请人,申请人想借用其招牌与姜某合作养生项目。申请人未拜其为师,只是与另外两名男子(温某和另一姓张的男子)向其磕头,并每人给了300元的红包作为见面礼。李某在玉翠社区的某武馆一直是姜某在使用,后申请人与姜某一起合作养生堂,对是否产生费用不清楚。其自称未与女学员发生过不良两性关系。                                                     

  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11月5日对姜某进行调查询问。姜某称与李某是师徒关系,其通过温某认识申请人,后将申请人、温某、刘某介绍给李某。因前述三人想用李某的招牌及其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石新村某武馆的场地来推广他们的“洗髓功”,故姜某提出让申请人等拜李某为师。姜某称申请人与温某、刘某每人给了李某一个300元的见面礼红包,拜师后李某将某武馆借给申请人等办公使用,使用期间申请人支付了部分水电费及水管维修费共计2000元左右。2020年4月与申请人、李某等人去韶关参观了一个保健品公司,期间姜某未到过申请人居住的房间,未骚扰过申请人,不存在男女双修的情况。

  2021年3月7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2021年4月3日,因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深龙华公(龙城)不按期结字〔2021〕33175号),但并未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

  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唐某进行调查询问。唐某称李某是其师傅,申请人与姜某有合作养生项目,后面两人闹掰就再也没有合作了。申请人等人使用李某在龙华的别墅录制养生类付费视频,期间申请人交了部分水电费,维修了管道。申请人、姜某等均未推行过男女双修。

  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对邹某进行调查询问。邹某称其1995年与李某结婚,大概12年前离婚。邹某听李某说小时候在少林寺做过俗家弟子,师傅是某云。李某是开武术馆的,会收徒弟,拜师方式是送李某一套衣服或者包个红包,拜师费金额不等,拜师后可以免费学习武术、散打等。

  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对刘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称之前与申请人是合伙人的关系,合作“XX禅养堂”项目,主要内容是关于功法养生。其通过姜某介绍认识了李某,与申请人、温某一起拜李某为师,拜师目的是想与李某合作,李某可以给申请人、温某和他本人合作的“XX禅养堂”提供场地和人力上的资源。拜师费一部分是自己给的,还有部分是申请人垫支的现金,后面已通过支付宝将垫支的费用转给申请人了,拜师费的具体金额记不清楚。拜李某为师后,李某承诺会教一些养生功法,并将位于龙华区的一栋别墅作为其合作养生项目的办公地点,但需要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申请人还支付了一些维修费用。申请人等共在李某提供的别墅中办公一个月左右。

  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对温某进行调查询问。温某称因想与申请人、刘某合伙开XX禅养堂,申请人让其帮忙做策划,经申请人介绍认识“XX修”,三人拜“XX修”为师,拜师目的是将功法元素注入到要开的禅养堂,同时借“XX修”的名头拉动相应的资源更好带动禅养堂运营。2020年4月底,其与申请人、刘某在惠州大亚湾一个小区里用信封装了现金向“XX修”交拜师费,并磕头行了拜师礼。温某称自己并未出钱拜师,信封里面的具体金额不清楚,由申请人、刘某代为安排的。温某称有听申请人说过“XX修”发微信对其骚扰,要与其男女双修,具体情况不清楚。

  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方某进行调查询问。方某称李某是其师父,某武馆是李某的,由其进行管理,方某在武馆上班,负责教搏击散打。2020年5月,申请人与李某、姜某合作项目,使用了某武馆洋房部分的场所两个月左右,期间申请人交过水电费和维修费。

  202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行终止决字〔2021〕34060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于2021年11月18日向违法嫌疑人李某送达了该决定书,于2021年11月27日通过顺丰快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022年2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询问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事实是否充分,依据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根据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申请人与李某为商业合作关系,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存在诈骗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终止案件调查,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一,关于受案审查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至2021年2月9日才受案登记,远超过前述规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第二,关于《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送达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本案中,被申请人自2021年2月9日受理案件,至2021年11月18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历时九个多月,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日作出《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深龙华公(龙城)不按期结字〔2021〕33175号],但未向申请人送达该告知书,未告知申请人无法按期结案的原因,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利益,属于程序违法。第三,关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程序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给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般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终止决字〔2021〕3406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但是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终止决字〔2021〕3406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