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7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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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73号

  申请人:周某,男

  住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89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其对某(深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5463号),反映其辖区内被举报人名下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新加坡惠华鳄鱼油”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涉嫌违法,并依法将该举报移送被申请人处理。

  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某小区某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实际地址经营,查无实处,拨打了被举报人预留电话,亦无法取得联系。

  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举报,并在12315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予以立案,由12315平台向申请人自动推送“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处理内容。

  2022年3月17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回函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责成平台方暂停被举报人名下“****”淘宝店铺经营,并协助被申请人核实被举报人经营地址。

  2022年5月10日,由于仍未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为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通知被举报人负责人限期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接到举报线索,于3月4日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3月7日通过政务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自动推送信息的方式告知立案。目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此项举报仍在办理之中,尚未做出处理结果。“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属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但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信息自动推送告知申请人举报的立案结果,该告知方式不规范,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