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77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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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77号

  申请人:李某,女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2年4月20日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827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与陈某某系好友、合伙关系,后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内部矛盾,亟待解决,2022年3月2日,申请人到陈某某家解决问题,拍打陈某某家的防盗门,主观上没有损毁公私财物(防盗门)的故意,且防盗门只是轻微受损,并未影响防盗门的继续使用,客观上并未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坏,被申请人作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另外,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的金额过高,防盗门作为一个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物品,使用年限的增长,不可避免的会逐渐失去使用价值与功能,不能因刚好申请人敲门,就以防盗门有损将所有责任归咎于申请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且处罚过于严苛有失公平,既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具有合理性,被申请人对事件经过缺少具体了解,该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申请人接群众陈某某报警称:在龙华街道大浪南路龙湖某寓某栋某单元某房有人在敲砸其家的门。经核查,申请人李某因与报警人陈某某有经济纠纷,李某于2022年3月2日凌晨1时许到陈某某家敲门,欲与其协商处理纠纷,但陈某某在家中拒不开门相见。李某见故情绪激动,对陈某某住所的防盗门进行捶砸,导致该防盗门变形受损。办案单位经与陈某某住所物业核实,该房屋由陈某某租赁居住,被毁坏防盗门价值约人民币3200元。鉴于本案是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毁财冲突,办案单位依法组织双方调解,但陈某某拒不同意协商调解,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李某的违法行为。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李某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申请人龙城所民警接事主陈某某报警称被李某故意毁财。龙城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后,将李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并依法延长传唤时间至24小时。在核实上述违法行为后,被申请人依法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本案是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毁财冲突,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双方调解,但陈某某拒不同意协商调解。2022年4月19日,陈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不予调解申请书。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2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申请人龙城所民警接事主陈某某报警称被李某故意毁坏财物。被申请人龙城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申请人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因案情复杂,延长传唤时间至24小时。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因与报警人陈某某有经济纠纷,前往陈某某家中与其协商处理纠纷,但陈某某在家中拒不开门相见,故申请人对陈某某住所的防盗门进行捶打,导致该防盗门变形受损。因双方调解不成,被申请人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于2022年4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不予调解申请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实施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捶打陈某某住所防盗门的行为,且造成防盗门变形受损的后果,其行为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4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