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80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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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80号

  申请人:朱某某,男

  住址:湖南省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上对其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12198037097)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称其2021年12月15日在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于京东平台开设的网店“某食品专营店”购买的蛋黄酥,存在无合格证、未予以进货查验、无蛋黄配料含量、无生产商联系方式等情形,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不合格产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因现有证据不能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涉案产品由合肥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被举报人从合肥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通过京东平台开设店铺“某食品专营店”进行销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供了合肥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以及涉案产品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上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本案,申请人提供了交易记录截图、快递外包装、所购产品实物图片,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商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涉案产品同批次《出厂检验报告单》、《检测报告》,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因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无法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延长立案期限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按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但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线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才延长立案期限,存在办案不规范的情况,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于2022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12198037097)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