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82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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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82号

  申请人:朱某某,男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其举报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2022年7月4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号:1440309002021102623293170),申请人称其2021年9月19日在被举报人于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某旗舰店”购买了“银色-30*30-24W嵌入式集成吊顶LED灯”一件。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1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对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某路某号某科创园某座的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产品的实际型号为LF-82308,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信息,并印制了3C标准。被举报人提供了证书编号为2019011001166351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报告编号为13001-2018107C16392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据2019011001166351号证书记载,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嵌入式LED灯具、见附件LF-82308、220V-50HZ;

  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T17743-2017;GB7000.1-2015;G

  B7000.202-2008;发证日期为:2019年3月22日;暂停日期为:2022-03-02至2022-06-02。经查阅证书编号为20190110

  01166351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附件,LF-82308型号产品在“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的型号范围内。据13001-2018107C16392号试验报告记载,产品名称:嵌入式LED灯具 型号:详见型号附页;测验结论:合格。

  经查阅报告编号为13001-2018107C16392的型号附件,LF-82308型号产品在“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认证的型号范围内。

  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立案情况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并在结案反馈一栏回复:“已立案,待案件终结另行告知”。

  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通知申请人:“我局收到你提起关于深圳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工单号:1440309002021102623293170),经核查,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查清事实,请提交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人向举报人开具的能明确反映购买人信息及购买时间的消费凭证或发票、能清晰完整反映产品及其外包装情况的照片和视频)如确有证据可以提供,请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对上传证据有疑问,请咨询平台管理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后,就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发送政务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所作出的处理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本案,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经营地址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要求,未见存在违法行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中所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就该举报案件作出的立案反馈、结案反馈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办案不规范情形,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