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8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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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86号

  申请人:原某某,男

  住址:山西省河津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其举报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4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40926052067),申请人称其2022年3月31日在被举报人于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足浴泡脚粉。因其销售界面宣传该产品具有排毒、祛湿、助睡眠、暖宫、暖身体等功效,但使用后无效果,且该产品非械字号产品,也非药品,故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足浴泡脚粉存在宣传不当、欺诈消费者等违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和平路某号某中心某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该地址经营,查无实处。而后被申请人经查询企业信息,电话联系到被举报人负责人,通知其限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4月18日,被举报人委托的负责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其称涉案产品销售页面上的功效描述是根据产品原材料的特性写的,相关表述可能涉及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举报人还表示,已明白原产品销售网页界面上的宣传内容存在问题,一定按要求积极整改。

  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经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被举报人所表述的内容一般消费者能够对此理解和认知,客观上不具有损害竞争者利益或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其违法证据不充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本案,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到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通知被举报人限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主动承认其产品销售网页宣传存在问题,并表示会积极整改。而后被申请人查询涉案产品销售页面,相关宣传内容已被更改。鉴于被举报人及时对销售页面进行更改,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且尚未有证据表面销售产品已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但被申请人在12315网络平台上反馈的不予立案理由与实际不符,存在办案不规范的情形,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