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87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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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87号

  申请人:朱某某,女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7日以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34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2022年7月4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34750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公安办案民警告知程序违法。2022年4月16日未拟制作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充分告知,未送达给申请人签收,应要先送达给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5日内),交给行政执法机关。福民派出所民警在2022年4月17日在未送达告知书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于撤销。

  二、申请人在2021年8月8日在深圳市妇幼保健生育婴儿,哺乳期在8个月。因此,被申请人不得予以行政处罚,应给予撤销。

  三、申请人患有产后抑郁症精神病,是爱人在申请人生下婴儿后,不关心申请人,还经常讽刺申请人,刺激说申请人在哺乳期乳房下垂,坐月子时身上很臭,导致申请人整天哭闹无常,睡立不安,全身畏冷,吃不下饭,多次想杀死婴儿,觉得活着无意义。申请人常常对什么都理解不清,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做的事情是对是错,多次想自杀身亡。

  申请人偶然在网上聊天,有位叫王某某的男生见申请人生得好看,申请人跟他讲了家里的夫妻情况,王某某说:如果你家里人对你不好,他说让申请人嫁给他,他说他目前单身,还没娶老婆,可以给钱申请人买点吃的,他要求申请人见见面。一见面后,申请人也没有要求钱,一见钟情发生关系,发生关系后,申请人提到王某某承诺的见面礼,王某某就把申请人推出门(把门都压到变形了),叫申请人快点离开。申请人感到遇到流氓骗子,与他理论,为何不给一分钱见面礼。申请人回房间拿包包和鞋子时,将王某某陈旧的地风扇推倒了一下,王某某就殴打申请人的手指与手部及全身,造成申请人全身多处致伤。申请人感到遇到了一个无情无义的人,一气之下就报警处理,要求派出所处罚王某某。申请人当时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派出所说要做询问笔录,申请人头脑一片空白。派出所民警叫申请人回答,申请人胡乱回答的,不知道说了写什么话,也什么都记不得了。民警叫申请人签哪里,申请人一眼没看过,申请人就在哪里盖手印。还有,派出所好冷,申请人当时浑身发冷,全身发软,那些询问笔录都是在申请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民警给申请人做的询问笔录。所以不应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四、申请人一贯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只是初次轻微违法,而且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五、申请人享有充分告知、听证的权利。2022年4月16日,办案民警在未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也未告知听证时间地点,未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福民派出所办案民警歧视性执法,任意性执法,办案程序违法。

  敬请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考虑本案以下细节:

  1.申请人在产后抑郁症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在民警做询问笔录,可看出申请人是病情发作了,任由办案民警书写,申请人一个字都没看,办案民警说签哪里,申请人就签哪里。

  2.申请人婴儿生产在哺乳期8个月,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3.申请人一贯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初次且轻微,且无社会影响,可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撤销。

  4.申请人受王某某的感情欺骗,王某某违法在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在后,且损坏物品事出有因,不是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王某某殴打申请人在先,故意殴打申请人多次致伤,经龙华区公安司法法医鉴定中心验伤报告鉴定为轻微伤。另外,双方推坏的物品价值不大,只是价值几百元(也没有经过区物价部门评估定损),且是王某某先推申请人造成的。所以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

  根据以上情节,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是显失公平,采用选择性执法,歧视性执法,任意性的违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第十九条规定,拘留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停止执行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治安行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拟作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四条,应当依照以下程序:(一)当时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未履行充分告知程序、听证程序,严重程序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敬请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04月15日23时53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在龙华区福城街道某村一出租屋某房被强奸,被申请人福民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得知申请人和王某某约好以600元的价格发生性行为,后双方发生完性关系后,王某某没钱支付,申请人便报警称被强奸,随后将双方依法带回福民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经调查核实:王某某于2022年4月15日21时许通过微信联系申请人,双方约定在王某某的住处福城街道某村一出租屋某房以六百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行为,当天晚上申请人便打车到达王某某的住处。双方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王某某没钱支付嫖资,申请人便和王某某理论,并生气地将对方电风扇砸坏,后申请人离开上述出租房后又想折返回房间与对方理论时被王某某往门外推了一把,申请人便用力撞房门致使房门损坏,王某某想强行关上房门时被申请人咬伤右手手腕,事后申请人报警称被强奸。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申请人自称没有受伤无需验伤。

  (二)结合双方供述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构成卖淫、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本案双方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批复中的卖淫行为,鉴于其初次卖淫,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卖淫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申请人殴打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三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所提的五点辩解不成立。

  1、申请人称其与王某某一见钟情而发生性关系的说法不实,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2022年4月13日双方添加微信后,双方聊天记录甚少,至2022年4月15日王某某首先提起邀请申请人前往其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某村的住宿。后2022年4月15日15时05分申请人在微信中主动提到“培养感情”,“你给我多少钱”,申请人首次向王某某提出以金钱交易换取性行为。后申请人在微信中反复向王某某商谈交易的金额并多次强调需王某某先给钱后发生性行为。最终双方约定以600元钱发生一次性行为的交易。

  2、申请人称其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不实,被申请人福民派出所民警已于2022年4月16日向其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其随即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签名捺印。

  3、申请人认为其毁坏王某某的电风扇事出有因,不构成故意毁财。对申请人故意砸王某某手机、电风扇、充电宝等物品的行为有王某某指认,申请人亦承认,还有现场被损毁的物品予以证实,故依此以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无不当之处。

  4、申请人称王某某故意殴打其在先的辩解不成立,申请人的笔录称其仅有左手手臂淤青受伤,且该伤系由王某某在推其出门口时其自己不小心撞伤的,其亦有在王某某小臂靠近手腕位置处咬了一口,故依此以申请人殴打他人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无不当之处。

  5、申请人称其正处于生产哺乳期未满一年,申请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法人员,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申请人因涉嫌卖淫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时,申请人未向公安机关说明其正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以上有双方供述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卖淫、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4月15日21时许,王某某在福城街道某村一出租屋某房与申请人发生性关系,双方完成性行为后王某某没钱支付嫖资,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事后申请人报警称被强奸。被申请人福民派出所接报警后依法将双方带回福民派出所询问调查,因该案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双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卖淫、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但因当前疫情形势暂时不执行行政拘留,待疫情结束后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王某某于2022年4月15日21时许通过微信联系申请人,双方约定在王某某的住处福城街道某村一出租屋某房以六百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行为,当天晚上申请人便打车到达王某某的住处。双方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因王某某没钱支付嫖资,申请人便和王某某理论,并生气地将王某某电风扇砸坏,后申请人离开上述出租房后又想折返回房间与对方理论时被王某某往门外推了一把,申请人便用力撞房门致使房门损坏,王某某想强行关上房门时被申请人咬伤右手手腕。202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34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表明申请人已构成卖淫、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卖淫、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事先告知行政处罚,未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显示:申请人已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签字捺印,并明确回答“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亦未提出听证的申请,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其在哺乳期,被申请人不得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出生证明(刘某某)显示,刘某某为2021年8月13日出生,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2年4月15日。申请人虽然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期限内,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并非不得对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而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本案,被申请人亦未在申请人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患有产后抑郁症精神病,其是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下所实施的卖淫行为及所做的询问笔录。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调查监控视频,申请人神志清醒、口齿伶俐及表达清晰,表明申请人具有辨认自己言行的能力,并非无行为能力人。故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通知申请人家属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7日作出的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347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