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9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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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99号

  申请人:周某,男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称该局接到申请人反馈商家“XX优品店”销售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且无照经营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龙华区,遂将此举报移送被申请人处理。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移送函所载信息前往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金地上塘道X栋XXX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经与金地上塘道物业管理处核实,金地上塘道X栋XXX无涉案王某此人。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2年3月29日经批准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2022年4月20日作出立案决定,2022年5月26日通过政务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已立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立案决定符合前述规定的时限,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已立案,超出了前述规定的时限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属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的过程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仍在办理之中,尚未做出处理结果。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此外,被申请人超出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已立案的处理,明显存在程序瑕疵,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