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0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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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06号

  申请人:韦某,男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XXX商行(以下称为“被举报人”)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33097727312)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33097727312),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拼多多店铺“XXX食品”购买的“客家功夫泡鸭爪”存在无合格证、产品掺假造假基本标识不全等多种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深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深圳市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宝龙新村XXX号XXX进行经营。

  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录入立案情况: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同日,录入结案反馈:关于申请人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XXX商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已立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在其注册地址实际经营,被申请人拟将其载入异常经营名录,拟发函向相关部门要求其协助调查,案件暂时中止调查,有新的调查结果将短信告知申请人。

  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系统查询到被举报人没有年报记录,系统也无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2022年5月5日,为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深市监华协查字[2022]0010118号),请其协助暂停该公司拼多多平台名下店铺“XXX食品”的经营,并提供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

  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将被举报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XXX商行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已立案调查,在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被申请人发现其未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决定暂时中止调查,符合前述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填写的内容,系被申请人对于案件调查情况的过程性反馈,并非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编号为1440309002022033097727312的举报尚未做出最终处理结果,案件仍在办理中。故对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职责、对举报问题重新认真调查,并依法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上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所作出的处理并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韦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