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14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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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14号

  申请人:仇某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34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34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4日17时许,李某某在申请人没有欠交任何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也没收到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强行对申请人房屋实施了断水断电,这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争论过程中,李某某先是辱骂申请人是“疯狗”,继而用手机超近距离对着申请人的脸部追拍,具有很强的攻击性,申请人在阻挡其追拍当中,挡落了李某某的手机,这是在受到攻击和侵害时本能做出的自我保护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故意损坏其财产的说法。其在追拍当中还打了申请人一拳,申请人并未还手,从其提供的手机视频就可以证明这一点。李某某是真正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无故对申请人的住房断水断电、挑起事端,对申请人侮辱谩骂,超近距离追拍当中还打了申请人一拳,在申请人事实上已经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申请人为了阻止她的追拍和追打,才迫不得已采取了必要合理的自卫阻挡措施,以防止受到更大的伤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充其量就是正当防卫,且没有任何防卫过当。然而,被申请人以李某某有损失为由,按照李某某的要求,认定申请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产,而对李某某断水断电的严重侵权行为却不予追究,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解决。正是因为派出所长期以来的不作为和处理问题的态度,才使本可以在九年前就能得到解决的问题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开发商与销售商是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是合作纠纷。而销售商与业主是房屋买卖关系,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业主已经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付清了房款,合作纠纷就没有理由涉及或绑架业主。然而,某开发商以没有收到销售商的售房款为由,强行拒绝以及阻挡业主入住,实施断水断电,野蛮绑架业主,派出所认同了开发商的主张,有故意袒护之嫌。最终导致某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两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胆大妄为,为所欲为。从几年前的拒绝业主入住,到对业主随时断水断电,直至2022年5月15日发生了多起在光天化日之下撬锁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公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事件。当日下午16时许,四五个大汉将申请人居住的某花园某单元某房两道防盗门门锁撬开,直接入户直接准备实施盗窃,幸亏当时申请人妻子因身体不适在家休息,才得以及时制止,随即给申请人打电话,申请人迅速赶回家后并向公安110报了警。同日,家住某单元某房的崔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的家被撬锁后,家中家私和财务大都被盗。崔某当晚也向龙华分局油松派出所报了警,这两起报警目前都正在油松派出所侦办当中。这多起撬锁入户事件是龙华分局油松派出所长期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必然结果。

  本案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认定事实错误,野蛮执法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对本人更是不公平的。

  综上,申请人请求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撤销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34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本人公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24日17时许,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花园某单元某楼与物业经理李某某发生纠纷,在冲突过程中,申请人将李某某手机拍到地面致手机屏幕受损。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对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待疫情结束后执行。

  一、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3月24日17时许,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花园某单元某楼与物业经理李某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申请人将李某某的手机拍到地面致手机屏幕受损。结合双方供述及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可以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

  申请人称其无故意损毁财物的说法不成立,申请人与李某某争执的过程中,李某某拿出自己的手机拍摄记录申请人的言行时,被申请人拍打掉手机,导致手机受损。申请人现场行为显示出主动性、攻击性,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称其无故意损毁财物的说法不成立。鉴于申请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待疫情结束后执行。

  以上有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申请人、李某某的询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3月24日17时许,事主李某某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花园某单元某楼手机被他人毁坏。2022年3月24日22时,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做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同时在查证后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待疫情结束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申请人及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表明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花园某单元某楼与物业经理李某某发生纠纷,在冲突过程中,申请人将李某某手机拍到地面,导致手机屏幕受损。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34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申请人及李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反映,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花园某单元某楼与物业经理李某某发生纠纷,在冲突过程中,申请人将李某某的手机拍至地面,导致手机屏幕受损。被申请人结合现有证据,认定申请人行为具有主动性、攻击性,具有损毁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申请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较为轻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通知申请人家属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罚决字〔2022〕34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