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24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23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24号

  申请人: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城街道观光路144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职务:街道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以深龙华福城综行限拆〔2022〕3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拆除对象为其所租场地上的可移动遮阳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要求拆除的主体物不符合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定义。界定某建筑物为违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建筑物,二是没有审批手续,私自建造的。涉案要求拆除的主体物为可移动的电动伸缩遮阳棚,其主要功能为遮阳,次要功能为美观。顶部的遮阳叶伞可以电控伸缩,一般情况下都是收起的状态,底部带轮子,可以移动。申请人认为该可移动电动伸缩遮阳棚本质上是一个可移动的金属构件,应该被认定为设备或者装置,不应该被认定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筑的定义是指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产活或者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者其他场所,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固定于土地之上。申请人的电动伸缩遮阳棚不满足于固定土地之上这一特征,所以不应认定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满足违章建筑的前提。

  2.申请人的移动遮阳棚没有妨碍到公共利益。遮阳棚占用的非公共用地,有租赁合同,申请人享有使用权,且不存在干扰社会秩序、阻碍消防或交通、占用通道等危害公共利益的不良影响,且得到了物业和其他部门的认可。所以,属于权利人的合法财产。

  3.申请人认为在遏制违法建筑时,不应为了遏制而遏制,而应该在尊重既有违法建筑资源价值的前提下作甄别处理,在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中,尊重违法建筑不动产所有权之客观主体地位,对私权给予应有的保护。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执法主体适格,依法具备查处涉案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十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具备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福城街道办执法二中队收到2021年度补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情况。经核查,发现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未经批准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X号建设一处占地约240平方米、高一层钢架结构的洗车场。经核实,该钢架结构的洗车场为临时建筑,且建设该处临时建筑未取得相关的审批报建文件。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图斑》《承诺书》《竹青工业园空地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涉案违法临时建筑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经询问,申请人承认涉案洗车场为临时建筑,于2021年10月开始建设,当月完工,未依法依规办理报建手续。经核查,该处临时建筑并无相关的审批报建手续,申请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适用依据正确。

  四、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2021年度补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情况。经核查,发现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未经批准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X号建设一处占地约240平方米、高一层钢架结构的洗车场。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对该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立案查处。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至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就涉案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事实向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送达程序有《送达回证》、送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综上,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正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申请人认为涉案标的物不属于临时建筑,该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具有结构简单、规模小、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小的特征。从被申请人现场勘验照片来看,申请人建设的涉案钢架结构洗车场符合临时建筑的特征,应属临时建筑。申请人认为该洗车场为设备或者装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申请人认为其建设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建设的涉案洗车场受到法律保护,该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申请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并不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主张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与被申请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无因果联系。申请人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正当,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被申请人收到2021年度补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线索来源后,于2022年4月22日到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在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X号建设一处占地约240平方米、高一层钢架结构的洗车场,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查处。2022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其称涉案洗车场为2021 年10月份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报建手续。同日,被申请人的两名执法人员到违法现场处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笔录中记载该处的违法建筑占地面积为240平方米,高一层,总面积240平方米,钢架结构,具有可移动性,用途为商业洗车场。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依法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图斑》《承诺书》《竹青园空地租赁合同》《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X号)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包括“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有权对辖区内的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本案中,申请人未经批准在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建设一处占地约240平方米,高一层的钢架结构,根据申请人陈述以及被申请人的调查资料显示,涉案的钢架结构是为洗车用户遮阳使用,在采光情况不好的情况下会将遮阳棚顶收起,从现状看已经形成一定的建筑使用空间。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申请人建设的涉案钢架结构符合临时建筑的特征,应属临时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规定,临时建筑经过批准方可进行建设。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临时建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主张该洗车场为设备或者装置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第二款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涉案建筑属于临时建筑,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程序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现场勘验、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福城综行限拆〔2022〕3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以深龙华福城综行限拆〔2022〕3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