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42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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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42号

  申请人:深圳A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彤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处罚字〔2022〕(观澜)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处罚字〔2022〕(观澜)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加建面积与被申请人委托深圳市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的测绘结果不符,夸大了加建面积。二、被申请人所认定的加建面积,混淆了投影面积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重复、叠加计算,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行政处罚依据不足。三、被申请人混淆了违法加建与局部室内分割装修的界限,加重了对申请人的处罚、显示公平。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及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惯例,一般室内装修分割不属于加建,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认定为加建行为有异议,但是仍按其要求进行整改,除了影响房屋机构安全的建筑外,大部分已拆除。五、申请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了不应拆除涉案建筑的理由,但被申请人未予以采纳。六、申请人委托专业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对某楼局部拆除对涉案建筑既有结构安全性影响进行评估论证,评估报告表明,加建满足涉及要求,符合质量要求,安全可靠,如拆除将会对涉案建筑既有结构造成严重影响。被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已形成的事实,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房屋安全结构的前提下,合理合法进行处理。八、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有利于矛盾的化解,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九、建议被申请人人性化处理类似踩红线却未越红线的现象,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拟下不为例处理,确保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十、请求行政复议机构督促被申请人贯彻中央有关支出民营企业发展精神,恢复水电,解封排除安全威胁,让项目尽快为龙华的发展作出贡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包括对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社区某楼1-6栋共加建24589.77平方米建筑面积。在调查、听证等程序中,申请人对其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的事实未予以否认。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协助调取某楼报建相关材料的复函》、《测绘报告》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二项以及《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限期九十日内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2020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巡查发现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龙华区观澜街道某社区某楼违法改建、扩建。2020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受理并立案。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和2021年4月13日对申请人的受托人刘某进行调查询问。2021年8月16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协助调取某楼报建相关材料的复函》,经其核查“某楼”项目2017年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被申请人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等进行测绘,出具了专业的测绘报告。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及提起听证的权利。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提出了听证申请。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作出并直接送达《听证通知书》后,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依法经过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申请人九十日内拆除涉案违法建筑,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当日,被申请人将涉案限期拆除公告张贴在了拟拆除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因本案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了案件延期手续并及时通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相关程序规定,并无不当。

  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加建面积准确无误。被申请人委托了具备合法有效资质证书的专业测绘公司对涉案违建进行了测绘,并依据测绘报告对加建面积进行了认定,并无不妥。且申请人的加建行为属于在原有建筑上加建新的结构,并非申请人所说的装修行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夸大加建面积、加建面积计算不合法、混淆装修与违建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主张撤销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查以及申辩、听证等程序中,均未向申请人提交任何涉案违建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的客观明确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复议时才提交的其单方委托机构所作的结构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不应予以采信。而申请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擅自加建的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增加了建筑物的荷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有可能对主体建筑造成潜在威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20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社区某楼巡查发现,申请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于龙华区观澜街道某楼违法改建、扩建。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查处,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告知书》。202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称某大楼是申请人投资建设的,于2017年1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之后加建了隔层,现处于控停状态。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称已经认识到加建的错误,已经在整改。2021年8月4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出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协助调取某楼报建相关材料的复函》称,某楼于2017年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9年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后对某大楼进行现场勘测(检查)、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之后,被申请人委托深圳市某测绘有限公司对某楼1-8栋的加建部分进行测绘,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将测绘报告送达申请人。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1年11月18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组织开展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拆除某楼1-6栋加建的24589.77平方米建筑(包含层高不足2.2米加建部分)。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并将《期限拆除公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涉案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在上述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十三次延长办案期限,每次延长一个月。每次的《案件延期办理通知书》均直接送达申请人。2022年3月9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立案审批表、执法人员执法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调查询问笔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协助调取某楼报建相关材料的复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某楼1—8栋厂房加建部分)、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公告》《案件延期办理通知书》及送达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被申请人结合《询问笔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关于协助调取某楼报建相关材料的复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某楼1—8栋厂房加建部分)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某楼1-6栋房产内加建隔层改变了建筑物规划层数,属于应当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申请人在取得某楼《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某楼1-6栋加建隔层,属于规划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查明事实,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某楼加建隔层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涉建筑物的加建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依据上述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二项,《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6)的规定,就上述违法加建的隔层建筑对申请人作出的限期90日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加建行为属于局部室内分割装修的主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某楼1-6栋建筑物内加建隔层,增加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而普通装修并不产生增加建筑面积的效果,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组织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规土监处罚字〔2022〕(观澜)第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深龙华规土监处罚字〔2022〕(观澜)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