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4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23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43号

  申请人:姜某,男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路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在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编号:144XXXXXXXXXXXXXXXXX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称其2021年12月18日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茶叶经营部(以下称被举报人)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某茶行”购买的一件“武夷岩茶 大红袍茶叶 碳培浓香型武夷山乌龙茶散茶袋装250g”,存在以下问题:1.包装袋有异味,不符合SB/T10035销售包装规定;2.茶叶粗松、不均整、茶汤浑浊香气浓重、滋味带苦带涩等;3.茶叶外包装标称的三级属虚假宣传,不符合GB/T18745-2006的等级标准要求。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该茶叶有掺杂售假、欺诈、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等违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档案信息联系到被举报人的负责人员,其提供了被举报商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家营业执照及同批次产品合格出厂报告单。申请人提供的所购茶叶外包装图片显示,该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被举报人提供的显示,涉事茶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XXXXXXXXXXXXXX,生产商为福建省某茶厂,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6日。经查询,被举报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真实存在,关联的生产者信息地址等与涉事茶叶外包装显示信息一致。同批次产品合格出厂报告单由生产商福建省某茶厂提供,该合格出厂报告单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6的乌龙茶(浓香型)各项指标符合DB35/T 943三级审评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查,被举报人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21年1月18日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商家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将该公司拟载入异常经营名录”。

  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本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截图、快递外包装、所购产品外包装图片、实物图片,可确认标签标识基本完整。被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报告单与申请人提供的所购产品外包装图片中的产品标识一致,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因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无法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按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但告知理由“将被举报人拟载入异常经营名录”未准确告知作出该处理结果的理由,存在程序瑕疵,在此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于2022年1月28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举报编号:144XXXXXXXXXXXXXXXX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