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1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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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13号

  申请人:张某,男

  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撕滩乡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华派出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贺家瑞,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华派出所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3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3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朱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一区某栋某理发室门口观看他人下象棋时,将抽完的烟头丢至申请人停放在现场的电动车坐垫上致使坐垫被烫损,申请人便将车骑去修理店更换了新坐垫。次日(5月26日) 19时39分许,在某理发室门口时,申请人拿出前一天更换坐垫的维修单据向朱某某索要赔偿费,第三人朱某某以“换新的坐垫怎么样,我照样给你烧了,你打我啊”等言语挑衅,并且用手掐申请人。于是,申请人用手推了第三人朱某某。后来,报警处理后双方没有和解成功,申请人被被申请人关派出所,并交纳罚款。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朱某某是肇事者,并且先动手,被申请人不应该处罚申请人,要求撤销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3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让第三人朱某某赔礼道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5月26日19时43分许,被申请人接第三人朱某某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一区某栋某理发室门口,其将烟头丢至一电动车坐垫,因赔偿问题与车主发生口角,后被车主殴打。接报后,民警带领队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核实,2022年5月25日晚,第三人朱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一区某栋某理发室门口观看他人下象棋时,将抽完的烟头丢至申请人电动车的坐垫上致使坐垫被烫损。 次日晚上,两人又到某理发室门口看他人下象棋,申请人向第三人朱某某索要电动车坐垫被烫损的赔偿费后发生口角,申请人用手推第三人朱某某致使其碰撞到马路上的电动车而受伤。两人到案后均放弃伤 情鉴定。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于2022年5月29日 1时许,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传唤至龙华派出所进行调查。结合第三人朱某某的陈述、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5月26日19时43分许,龙华派出所接第三人朱某某报警称其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一区某栋某理发室门口,因坐垫赔偿问题与车主申请人发生口角,后被申请人殴打。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在对双方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后,告知双方先进行核酸检测再到派出所处置。后民警依法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22年5月29日1时0分许,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申请人传唤至龙华所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及《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的规定,结合本案第三人朱某某语言挑衅在先存在一定过错,申请人用手推倒第三人朱某某造成伤害后果较轻,认定申请人的行为为情节较轻情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申请人提出朱某某故意烫坏其电动车坐垫,案发时第三人朱某某语言挑衅其并先用手掐其,5月29日公安机关关押其不合理等复议请求的理由,申请撤销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根据第三人朱某某、申请人的陈述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无法认定朱某某具有故意损毁申请人电动车坐垫的主观故意及用手掐申请人的行为。5月29日1时0分许,双方经调解未果后,民警经出示传唤证依法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传唤至侯问室调查,此过程合理合法。申请人因赔偿问题与第三人朱某某发生口角期间,用手推倒第三人朱某某的行为显示出主动性、攻击性,具有殴打的主观故意。因此,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有朱某某的陈述、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华派出所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5月26日19时43分许,被申请人接第三人朱某某报警称其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一区某栋某理发室门口,因坐垫赔偿问题与申请人发生口角,被申请人殴打。被申请人处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在对双方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后,因疫情原因,告知双方先进行核酸检测,于5月28日组织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2022年5月29日1时0分许,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被申请人核查,2022年5月25日晚,第三人朱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某新村一区某栋某理发室门口观看他人下象棋时,将抽完的烟头丢至申请人电动车的坐垫上致使坐垫被烫损。5月26日晚,两人又到某理发室门口看他人下象棋,申请人向第三人朱某某索要电动车坐垫被烫损的赔偿费后双方发生口角,申请人用手推第三人朱某某致使其碰撞到马路上的电动车而受伤,两人到案后均放弃伤情鉴定。后被申请人多次组织调解未果,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2022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调解不成证明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根据监控视频及申请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猛推第三人朱某某致使其碰撞到马路上的电动车而倒地,申请人的行为显示出主动性、攻击性,具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没有考虑第三人朱某某故意烫坏其电动车坐垫,用语言挑衅及先动手掐申请人。本机关认为,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案时,已认定第三人朱某某语言挑衅在先存在一定过错,申请人用手推倒第三人朱某某造成伤害后果较轻,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通知申请人家属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3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33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