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30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8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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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30号

  申请人:陈某,女 

  住 所: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548号308

  法定代表人:文良方,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集体用地证明》(以下简称“《集体用地证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出具的《集体用地证明》没有事实依据,XX地块于1995年由深圳市规划局国土宝安分局、龙华镇XX村XX经济合作社、广东省XXXX深圳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载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所以,该地块无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都已经不属于XX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中的意见“情况属实”是涉嫌造假,涉嫌利益输送。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集体用地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撤销的事项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集体用地证明》为申办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过程中的申请资料之一,是过程性文件,并不对外产生法律效果。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上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基于对客观事实情况的证实,并非对XX新村停车场地块权属的确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涉嫌造假、利益输送的行为毫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并非确权文件,无法证明其对XX新村停车场地块享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在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外不产生效力的前提下,申请人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集体用地证明》于2016年7月8日出具,被申请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XXXX股份合作公司在《集体用地证明》上盖章,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中街道办意见上签署“情况属实”。深圳市XXXX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事处浪口社区工作站在附件《用地范围坐标图》上盖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集体用地证明》侵害其合法权益,提交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复印件,欲证明其与《集体用地证明》有利害关系。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般情况下,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本案中,《集体用地证明》为申办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过程中的申请材料之一,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作出经营性停车场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具该《集体用地证明》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内部核查的过程性行为,其并不发生土地权属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故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仅能说明申请人对大浪街道XX新村西区XXX栋的农村城市化遗留违法建筑享有使用权,但无法证明其对本案经营性停车场所处地块享有合法权益,亦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集体用地证明》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