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0号
申请人:彭某,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
法定代表人:王长桂,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14日通过深圳12345以及信访渠道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依规对聂某违反《租赁合同》规定在婚姻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家庭人口数目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信息变更,逾期2年未主动办理信息变更相关手续的违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征信系统。2.依法依规恢复本人对龙华区公租房的合理居住权。3.对本人私有财产的财产损失和夫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本人部分的财产损失的合理补偿共计人民币2万元。
申请人称:2018年9月18日聂某以单身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公共住房租赁合同,2019年6月申请人与聂某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月19日其女儿出生,在婚姻关系及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聂某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申报变更信息。2021年9月、11月申请人反复告知被申请人,其续租及变更居住信息的意愿,但被申请人告知需承租人聂某主动申报。由于聂某不愿意申报变更信息,并于2021年11月初向被申请人提出退租申请。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为聂某办理了退租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聂某婚姻及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作为,未给聂某下达《整改通知书》而直接给聂某办理退租,导致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以及被剥夺了其位于龙华区鸿荣源尚峻御园某栋某室的居住权,人身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申请人通过深圳12345及信访渠道提出信访诉求,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月4日、1月14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该答复表示不服,向龙华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一)对信访答复不服的,应当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信访答复不服应当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复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1.被申请人只能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信息,无法基于其他人的申请变更信息。涉案房屋承租人、《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预分配合同(个人配租)》(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对方为聂某,而申请人既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共同申请人。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无法为非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员办理续租手续及变更家庭人口、婚姻等有关信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聂某有权提出是否申请变更信息,同时承担未按规定变更相关信息的后果,申请人无权申请变更信息。
2.承租人存在违反约定未申请变更的情形,被申请人将先行责令整改,不能直接变更。《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第20.1条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家庭人口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报信息变更内容,第20.4条约定承租人未按照第20.1条约定申报时,由被申请人下发《整改通知书》,承租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0日内进行申报并完成第20条约定义务,未完成的,被申请人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在被申请人作出《整改通知书》之前,聂某就主动申请退房,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在聂某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及退租环节,被申请人事实认定正确
聂某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2018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与聂某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由聂某承租深圳市龙华区尚峻御园园某期某栋某房屋。201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与聂某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
2021年11月初,聂某向被申请人申请退租,被申请人向聂某出具了《退房通知书》,聂某在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燃气等销户手续以及办理退房验房后,于2021年11月21日申请退还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保证金,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完成退房相关手续。
被申请人均按照相关程序及当事人申请进行,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三、被申请人在处理聂某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及退出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被申请人为龙华辖区内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依职权对龙华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被申请人有权与聂某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聂某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向被申请人申请退租,被申请人根据申请办理了相关退房手续,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申请人请求对聂某进行行政处罚及纳入征信系统无事实、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聂某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和婚姻信息的行为,未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依据现有事实和法律规定,无法对聂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纳入征信系统。
五、申请人要求恢复公租房居住权无法律、事实依据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保障性住房(公租)轮候库的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享有优先选房权,经查询保障性住房(公租)轮候库,申请人未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租)轮候,因此,申请人要求恢复龙华区公租房的合理居住权无法律、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不存在应当履职的法定职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经查:2018年9月18日,聂某以单身居民身份与被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由聂某承租深圳市龙华区尚峻御园某期某栋某房屋。2019年1月10日,聂某与被申请人签订《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充协议(个人配租)》(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
2019年6月21日,申请人与聂某办理结婚登记,后申请人一直居住在聂某承租的尚峻御园某期某栋某房屋。2021年9月、11月,申请人多次致电被申请人。
2021年11月5日,聂某向被申请人申请退租,当日被申请人下发了《退房通知书》,在聂某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燃气等销户手续以及办理退房验房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完成退房相关手续。申请人2021年11月17日通过深圳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相关情况,2021年12月20日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进行信访。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针对深圳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事项作出了回复、1月14日针对国家信访局网站的信访事项作出了答复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补充协议》《退房通知书》《退房申请资料》《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深圳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送处理表》《关于深圳政数电{2021}13840690回复》、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据此,被申请人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承租人聂某婚姻变更及家庭人口数目发生变化后未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申报,违反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应当给聂某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存在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20.1条约定,承租人在婚姻、家庭人口数等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向被申请人申报,20.4条约定未及时申报,被申请人将下发《整改通知书》。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整改通知书》是对违约整改的宽限举措,最长有30日的整改期,这是对承租人的权利保障。若承租人在整改期间未整改,被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鉴于聂某在被申请人下发《整改通知书》之前,已申请退房,再下发《整改通知书》已无现实意义。申请人称其已电话告知被申请人,其与聂某已经结婚并育有一女的事实,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与聂某协商后申请增加入住人信息。由于申请人与聂某存在夫妻矛盾,协商无果。根据被申请人内部工作指引《租赁合同变更事项申请受理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承租人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申请人和聂某均未提交相关变更资料。聂某于11月初申请退房,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退租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为并无不妥。故申请人的该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涉案公租房为聂某以单身名义申请,聂某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约定对涉案公租房享有居住权。申请人与聂某结婚后,其居住在涉案房屋是事实,但被申请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并无不妥。故申请人的该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第三项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2021年12月17日通过深圳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作出答复,并于当日将答复内容短信送达给申请人;关于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1月14日作出答复,并于答复当日短信送达给申请人。两份答复意见均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答复内容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信访及投诉,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答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彭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