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47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某皮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黄某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司法划扣决定,并归还在申请人账户划扣的货款人民币99364元。因申请人未提供司法划扣的相关文书及佐证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期限。2022年7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文件,其补充提交了《情况说明》及黄某某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明细”)。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附言部分显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深龙华公(龙华)刑返通字[2022]33188号”,并经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核实情况,上述划扣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司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规定,本案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划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某皮具店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