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27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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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27号

  申请人:罗某,男

  住址:湖南省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号清湖行政服务中心2栋506室

  负责人:吴义龙,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消费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2022年8月9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寄递的《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的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眼袋肥厚,为解决脸部烦恼,于2022年5月23日在深圳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美团店铺“某医美·眼整形与抗衰”购买了【外切祛眼袋】紧致眼周/改善衰老改善眼袋的服务,申请人累计向被投诉人支付了2960元。

  事后,申请人查看相关网友评价,对被投诉人的资质、广告真实性产生质疑,经申请人核实,被投诉人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存在多种违法情形,认为自身知情权、财产权益遭到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获取被投诉人的违法事实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需要,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顺丰快递(运单号:SFX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其中包含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投诉请求和被投诉人的主体信息、违法证据以及消费争议事实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签收了上述材料。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务短信,内容为:“【龙华区政务平台】【龙华区政务办公系统】罗某先生:您好!我局已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您反映的业务编号为XXXXXXXXXXXX号的信访事项。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将于收到该诉求之日起60日内向您答复。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再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特此告知!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5月27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因购买被投诉人提供的服务产生争议,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向被申请人进行消费投诉并请求被申请人介入消费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先于《信访工作条例》原则以及结合相关实际情况,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投诉,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投诉程序进行处理。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告知,被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进行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被申请人于5月26日签收申请人寄递的《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未依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消费投诉请求进行处理并告知,亦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以被申请人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本案,申请人通过邮寄《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向被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人相关情况,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申请人反映涉事被投诉人违法情形的问题。

  申请人在《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称,涉事医疗机构存在命名违法、医疗广告违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申请人反映的涉事医疗机构发布美容广告存在违法要求查处,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申请人反映医疗机构存在命名违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情形,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

  (二)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协调涉事机构依法赔偿,请求被申请人落实投诉举报奖励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依据上述规定,如申请人与涉案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非病理性(消费型)医疗美容,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投诉举报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协调涉事机构依法赔偿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申请人应向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以被申请人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根据上述分析,申请人在《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反映的涉案医疗机构存在命名违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情形,依法属于被申请人监督管理范围,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适当。但申请人反映的涉案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广告违法、请求被申请人协调涉事机构依法赔偿,请求被申请人落实投诉举报奖励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的职责应属不当。

  三、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尚未经过,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于次日决定予以受理并短信送达申请人,相关程序符合规定。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的涉案医疗机构涉嫌违法事宜,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发现存在违法事实的,应当在受理后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还可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期限自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自该日起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有关信访事项,申请人于2022年6月便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截止其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明显尚未经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四、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投诉进行处理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本案中,根据前述分析,申请人与涉案医疗机构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主管部门应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消费投诉应向该部门反映。申请人有关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其要求被申请人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尚未经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的主张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经查:2022年5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人,称其于2022年5月23日在被投诉人美团店铺购买【外切祛眼袋】紧致眼周/改善衰老改善眼袋的服务,发现被投诉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命名违法;2.医疗广告违法;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其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会同深圳市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发布涉案医疗广告;3.依法介入投诉人与被投诉之间的消费争议,协调被投诉举报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投诉人8880元;4.依法分别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诉求,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5.行政处罚结果请依法录入被投诉人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材料。2022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政务短信,短信内容为:“罗某先生:您好!我局已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您反映的业务编号为XXXXXXXXXXXX号的信访事项。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将于收到该诉求之日起60日内向您答复。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再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特此告知!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5月27日”。

  另查:关于申请人在《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反映被投诉人存在命名违法、医疗广告违法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相关举报事项,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机关另行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快递信息截图、《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受理告知短信送达截图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消费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发生的非病理性(消费性)医疗美容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消费投诉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申请人有关消费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消费投诉进行处理并告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消费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的相关举报事项,申请人已另行提起行政复议,将在另案中处理。

  综上,消费投诉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消费投诉进行处理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