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53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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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53号

  申请人:何某,男

  住址:湖南省道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4247号

  法定代表人:熊文佳,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是涉案地块的土地权属为龙华部队某部队,不应由地方政府管辖处理。二是政府对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人员未作深入调查取证。三是执法不公正,张某等人为同一地块上的“金鹏”非法入侵占用军事用地提供保护伞,被申请人却不拆“金鹏”非法搭建的铁皮屋及非法围挡等。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位于龙华街道龙苑某区某号旁空地上有利用集装箱改建板房的违法建设情况。经依法调查,该集装箱板房系申请人搭建(由2个集装箱改建而成,高为一层,占地及建筑面积均约20平方米),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报建证明。以上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于2022年5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责令其收到该通知书后3日内自行拆除其私自搭建的集装箱板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相关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关于申请人主张的管辖问题。申请人违法搭建的集装箱板房位于龙华街道龙苑某区某号旁,此地属于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规划及土地违法行为职责的辖区范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及《龙华区关于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第(十三)项“将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违法临时建筑物进行依法查处的职权与职责。申请人以其违法临时建筑物所在土地为部队用地而提出管辖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深入调查取证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系对深圳特区范围内的违法临时建筑物的特别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该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关于执法不公正的理由并不成立。申请人违法临时建筑不仅仅是违建本身的问题,还涉及其他如环境、治安、消防等诸多问题。针对违法临时建筑物的查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等诸多利益关系。通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违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有效管理和对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被申请人辖区内还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不代表被申请人就不可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也不意味着在其他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被追究之前,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就是不公正执法。行政机关对于任何违法行为的查处,均存在由少到多、由点及面的过程。申请人不能只考虑自己生活的便利,将其他违法现象作为行事参照,置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随意实施违法建设,而应当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辖区公共环境与秩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经查: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龙华街道龙苑某区某号空地有用集装箱改建板房违法搭建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同日上午,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查明现场板房用2个集装箱进行改建,高一层,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同日,被申请人对龙华街道华联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涉案的临时建筑是由申请人管理使用,没有办理过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被申请人核实龙华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系统登记信息,未查到申请人办理过审批手续。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音像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另查:龙华街道龙苑某区某号空地有用集装箱改建板房已经被拆除。

  本机关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包括“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有权对辖区内的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本案,申请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龙华街道龙苑某区某号旁空地上用集装箱改建板房,建设面积约20平方米。该事实经被申请人查询龙华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系统登记信息,并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被申请人巡查发现该涉案违法建筑后,经受理、立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于2022年5月6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作深入调查取证及执法不公,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机关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深龙华公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1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