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7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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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76号

  申请人:钟某,男

  住址:安徽省铜陵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起的举报,申请人称其在超市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一款名为“酸奶棒(芒果味)”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不符、标识存在虚假内容、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你关于深圳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我局已立案”。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高峰社区某大厦某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天。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120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2月11日决定立案调查,于2022年5月11日经批准延长三十日案件办理期限,2022年6月10日经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120天,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其上述举报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但于2022年3月21日方通过政务短信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已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程序上存在不规范,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钟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