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2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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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26号

  申请人:易某,男

  住所:江西省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以深龙华公(民治)不罚决字〔2022〕3448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3月9日21时10分许,申请人在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大厦某健身房内与贺某发生口角,后被贺某殴打在地,导致其头面部损伤,小便失禁,民治派出所调查后对贺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3月9日21时11分许,被申请人民治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大厦6楼的健身房被别人殴打,其是一个高血压患者,需要急救。民警到场,经初步了解,报警人易某并无高血压,称被贺某殴打,需要120,贺某否认有殴打行为。

  经调查:2022年3月9日21时许,申请人与贺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大厦6楼健身房发生口角。申请人走向贺某时,贺某抬起手防备,后申请人倒在地上。申请人称贺某用拳头打了其造成其受伤,贺某称其抬手防备申请人时,申请人顺势倒在地上。后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体表未检见损伤痕迹。案发现场为某健身房更衣室内,申请人与贺某各执一词,现场没有监控。经走访现场证人曾某证实贺某用右手指了申请人的脸,申请人就顺势倒地,而且证实贺某没有打申请人。经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为体表未见损伤痕迹。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贺某有故意伤害或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贺某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贺某的陈述与申辩、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

  二、被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3月9日,被申请人民治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后受理案件开展侦查。经调查全面取证后,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贺某有故意伤害或殴打申请人,据此,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022年5月18日、20日、21日,被申请人多次联系申请人向其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签收。相关送达情况,民警均已记录在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3月9日21时11分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治派出所(以下简称“民治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健身房被别人殴打,其是一个高血压患者,需要急救。民治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初步了解后,报警人并无高血压,自称需要拨打120,申请人称需要去医院,被申请人将贺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月10日,民治派出所民警分别对申请人和事发现场人员曾某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3月10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省广正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3月14日广东省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易某的体表未检见损伤痕迹”,次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3月15日,被申请人制作《受案登记表》,受理为行政案件。同日,被申请人并向深圳市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查涉案监控视频,后经过民警到现场走访调查,确认涉案现场未安装监控。4月4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4月25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5月10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贺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5月16日,被申请人对深圳市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5月16日,民治派出所对在龙华区人民医院调查取证情况作出《情况说明》。

  2022年5月17日,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贺某有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贺某作出深龙华公(民治)不罚决字〔2022〕3448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调查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对查处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案发现场为某健身房更衣室,现场无监控视频。申请人称贺某用拳头打其导致其倒地并受伤,贺某称自己并未打申请人,双方各执一词。事发现场证人曾某证实贺某用手指了申请人的脸,申请人就顺势倒地,而且证实贺某没有打申请人。经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为体表未见损伤痕迹。申请人主张其被贺某殴打的事实仅有其一人的陈述可以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贺某有故意伤害或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贺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受理此案后,对案件做了调查取证工作,因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贺某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据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贺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申请人于3月9日报案,被申请人民治派出所于3月15日才出具《受案登记表》,没有及时受理,鉴于该案件并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且整个案件没有超过法定案件办理期限,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不罚决字〔2022〕3448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民治)不罚决字〔2022〕3448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