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50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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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50号

  申请人:王某,男

  住址: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的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34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坑路某社区路边等朋友,发现彭某试图拔掉并带走路边公共围栏种植的绿植观赏树(有盗窃国家公共财产的行为)。申请人问彭某为什么要拔绿植,彭某大声说:“不关你的事,滚一边去。”申请人回应彭某:“你怎么说话的?你拔树本来就不对。”彭某便开始辱骂申请人,其言语粗俗、态度专横。随后,申请人警告彭某停止辱骂,彭某不但没有停止,还用身上的挎包打到申请人的肚子。经法医鉴定,申请人肚子有长约5厘米,宽约1厘米的刮伤。彭某边后退边辱骂,申请人跟上前再次警告彭某,但彭某仍未停止,申请人便开始回骂。申请人被激怒后,第一拳打在彭某左脸颊上,第二拳打在彭某的头顶,第三、第四、第五拳打在彭某架起防护的手臂上,最后,申请人将彭某推倒在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有:经鉴定,王某、彭某均未达到轻微伤。

  事后,申请人听说彭某曾经是精神病人。彭某的家人出具了一份彭某之前做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并称彭某对本案不负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认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只在鉴定时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时效的,不能在犯罪时当作挡箭牌,彭某是否不负法律责任需要经过专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申请人认为,双方发生冲突时,彭某没有监护人陪同、穿着时尚得体、意识清醒,彭某具有正常意识和行为能力,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不能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来逃避责任。派出所办案人员不该认可这份鉴定书,更不该把鉴定书作为彭某不负法律责任的依据。申请人认为彭某应该到正规的精神病鉴定机构重新做鉴定,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精神病人看待。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福民派出所(以下简称福民派出所)未向申请人出具彭某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申请人也从未见过彭某在派出所出现,申请人认为彭某没有做笔录。

  申请人从制止彭某拔绿植观赏树,至双方结束冲突期间,不知道彭某有精神病史,且申请人是在彭某辱骂和打击申请人后才还手的,双方均对此次冲突负责。派出所不能在未对彭某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主观将责任归到申请人一方,这种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公的判罚。申请人与彭某父亲初步调解未果后,多次向民警提出再次调解,但均被民警搪塞,最终未能调解。

  纵观本次冲突,申请人保护并阻止了公共财产不被盗窃。申请人是在彭某辱骂、打击后才还手,属于过错在后的一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认为该处罚过重且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从未有过任何犯罪、拘留记录,疫情以来多次参加防疫工作。申请人有入党意愿,此次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政审不利。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希望政府查清事实,也希望福民派出所能够组织调解或者只给予警告、批评,从轻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20日18时49分许,福民派出所接彭某报警称其在楼下与申请人发生争吵随后被申请人打了,现申请人已经离开。民警经侦查确认嫌疑人身份后,通知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来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晚上18时主动来到福民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对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为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民警依法将申请人传唤到办案区接受调查。

  一、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2年4月20日18时许,彭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坑路某社区路边公共花坛采摘盆栽,申请人上前劝阻,与彭某发生口角(相互对骂),彭某使用手提包打到申请人肚子部位一下,双方继续发生口角,之后申请人用拳头打了彭某头部位置五拳,后将彭某推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彭某、申请人均构成未达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申请人用拳头殴打彭某头部位置五拳,后将彭某推倒在地,申请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鉴于申请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以上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王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4月20日18时49分许,福民派出所接彭某报警称,其在楼下与一名男子发生争吵,随后被对方打了,现对方已经离开。经侦查确认嫌疑人身份后,民警通知该案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来派出所接受调查。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晚上18时主动来到福民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对殴打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因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已于2022年4月21日进入深圳市康宁医院治疗,故暂未对彭某进行询问。2022年4月22日18时许,福民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申请人询问调查,因可能适用拘留处罚,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主动投案的问题,虽然申请人在殴打他人后逃离了现场,但申请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时具有人身自由,其既可以选择归案,也可以选择逃跑,其选择归案到案体现了自动性。申请人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因此其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4月20日18时49分许,彭某向福民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他人殴打。福民派出所于2022年4月22日受理,并将申请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2022年4月21日,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初步鉴定,彭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

  2022年4月22日福民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桔坑路某社区的路边看到彭某在拔路边公共围栏上的盆栽,申请人便上前制止彭某,彭某辱骂申请人并挥动手提包打到申请人肚子,随即双方发生口角(相互对骂)。申请人被激怒后,穿过围栏打了彭某五拳左右并将其推倒,随后逃离现场。

  2022年4月22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同日,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初步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

  2022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依法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当日,福民派出所民警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述、申辩中载明“不提出”,并有申请人的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34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行为,结合申请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尾部有申请人签字,并于2022年4月23日由申请人现场签收。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报警回执存根》《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截图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申请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34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2〕34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最迟应于2022年6月22日前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方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