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00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1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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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00号

  申请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于杰,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2022年7月11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称:其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合法经营A公司,并持有相关经营许可及合法手续,与B公司合作开展经营工作。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申请人认为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作出程序违法,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条等程序性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申请人改正相关行为。但是,被申请人作为实施主体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告知,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前置性程序,更没有载明申请人依法拥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故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实体违法,被申请人混淆事实认定,案涉石材并非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申请人具有合法经营手续以及经营资质,按照经营范围在其工业园区内,配合合作企业,对石材进行处理工作。经营时涉及的石材并非建筑废弃物,完全不符合上述建筑废弃物定义。而被申请人将石材错误认定为建筑废弃物,并进一步认为申请人未办理废弃物消纳备案行为违法,属于严重混淆客观事实,因此被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与申请人无直接关联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属实体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超越法定职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罚款。被申请人系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故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显然并不属于区建设主管部门。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被申请人在未出示相关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对本案没有执法权,无权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观湖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做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畴。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系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并不是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仅限于规定的情形,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在消纳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依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系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当时并未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综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不同的一种行政行为,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

  经查: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位于观湖街道新田社区田心石场的园区内有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生产线、挖掘机、破碎机、装载机及除尘雾炮机等作业设备,现场堆放有已消纳产生的大量碎石及石粉,当事人为A公司。被申请人现场向申请人了解情况后,发现申请人并未取得建筑废物消纳备案文件。当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陪同下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摄。现场勘查后,被申请人先在现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18时前改正违法行为,该文书由刘某某现场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提出整改期限不足,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由,将整改期限由半个月延长至一个月,并向申请人作出及送达另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010号),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18时前按照住建部门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或清理场地、停止消纳。随后,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对申请人违法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另查: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询问笔录及调查,认定申请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已停止消纳行为。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在收到文书后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申请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尽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书》。当日,被申请人完成了对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不服〔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01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协助调查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询问笔录》《整改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尽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关于A公司行政复议案件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等规定,区建设主管部门原有权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包括“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又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龙华府函〔2021〕157号)规定,街道办事处自2021年11月30日起即有权对辖区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超越法定职权,于法无据。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根据刘某某《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可以证实,观湖街道新田社区田心石场园区内存放有大量未经加工处理的混凝土构件等建筑废弃物和已加工生产的碎石和石粉等再生品,申请人亦承认在园区内持续开展了建筑废弃物消纳活动。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应当在消纳建筑废弃物前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未办理备案开展建筑废弃物消纳,被申请人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刘某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园区内的建筑废弃物来自公路建设项目拆解的旧桥梁构件及其他拆迁工程项目,现场勘查照片也显示场内存有大量混凝土块料,并非天然石材,申请人复议称“被申请人将石材错误认定为建筑废弃物”,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

  关于申请人主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作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至五十条相关程序性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先后作出〔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与〔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01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两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整改内容基本一致,但后作出的〔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01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比前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更加规范具体,整改期限由半个月延长至一个月,两份文书均已向申请人送达,且后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更有利于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就同一违法行为于同日作出两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深龙华观湖综行责字第011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