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38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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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38号

  申请人:赵某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中路4247号

  法定代表人:熊文佳,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2.针对该小区其他业主的违建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统一处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于2009年购买并装修现有住房,参照其他住户装修方案,在入户花园搭建阁楼,目前小区同类户型搭建隔层阁楼的尚有几十户,并非只有申请人一家。2.被申请人于2019年开始介入调查此事,对该小区其他住户的违建事实十分清楚,申请人曾多次反映并投诉,但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对其他住户的违建事实充耳不闻,选择性忽视,仅要求申请人拆除,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他业主的类似行为予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接到辖区群众上访反映申请人赵某在其某小区X栋X座X楼的阳台上加建隔层的问题。2022年5月19日,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对申请人所属房屋进行入户勘验。勘验结果显示,该X楼入户平台高7米,为高一层镂空结构。现已搭板加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隔层,上面做成一间建筑面积为7平方米的阁楼。申请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亦确认上述事实并承认系未经批准私自搭建。因此,申请人赵某未经批准进行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于2022年6月22日向申请人赵某作出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责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后5日内自行拆除其私自搭建的阁楼。

  二、被申请人第二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处理范围,且请求不明确,不具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首先,该请求没有明确、具体的指向,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其次,申请人的违法建设涉及到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等,关系到诸如环境、消防等诸多问题。通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临时建筑,从而有效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另外,即便是申请人所在的小区内部有其他业主存在类似违法行为,不代表被申请人就不可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也不意味着在其他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被追究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就是不公正执法。行政机关对于任何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均存在循序渐进的过程。申请人不能仅考虑自己的生活便利,而将其他的违法行为作为参照,置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随意实施违法建设,而应当自觉遵守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环境与秩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辖区群众上访反映申请人赵某在其某小区X栋X座X楼上加建隔层的问题。2022年5月19日11时15分至11时28分,被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社区某小区6栋2座X楼进行入户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有见证人2名,均在勘验笔录上签字。被勘验人未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由勘验人员注明。勘验结果显示:“该入户平台高7米,高一层镂空结构。现已搭板加建一层隔层(隔板),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7平方米。”并附现场照片2张。2022年6月22日10时30分到12时,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被申请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称现有的某小区X栋X座X楼的住房由其于2009年购入,于当年装修时参照小区别的户型加了一层隔板,做成了一间储物间,此行为征得了X+1楼业主的同意,在装修的过程中,忘记是否将加装阁楼事项进行报备,但是装修时物业管理处上来巡查时提醒申请人,加装阁楼图纸上没有,属于乱搭建,不予退还申请人装修押金。同时,申请人指称X栋有多户业主加装了阁楼。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XX号),因申请人拒绝接收,被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事人将文书第1联、第2联强行拿走并拒绝签收文书,全程有执法记录,第三联已张贴在违法建筑现场。”申请人不服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房产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包括:“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有权对辖区内的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本案中,申请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所有的住宅某小区X栋X座X楼的入户花园中搭建了一层高7米、建筑面积约7平方米的镂空结构的钢筋混凝土建筑。该事实有申请人的权属证书、《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主张案涉临时建筑的搭建获得了X+1楼业主与物业管理处的同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取得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处的同意并非是案涉临时建筑合法性的构成要件。另外,申请人主张本小区内部有其他业主亦存在类似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存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与本案违法建筑的认定和《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接到辖区群众上访反映申请人赵某加建隔层的问题,于2022年5月19日进行入户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于2022年6月22日对申请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于同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2〕(龙华)第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