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4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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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46号

  申请人:罗某

  住址:湖南省监利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某某诊所(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2022年8月29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起的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美团店铺涉嫌命名违法、虚假宣传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调解消费争议。

  2022年6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大厦4层404、405、406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美团APP上进入被举报人店铺,发现被举报人在美团平台宣传“8家机构授牌国际化医师团队”、“全国正品联盟医院XX整形合作机构优质安全放心医美机构”、“国际集团院长齐聚XX30年老牌机构深圳整形协会副会长”,另有一张宣传图片为五名身穿白大褂的医师,店内可见套餐“半岛超声炮超声下颌缘对称部位”、“【外切祛眼袋】紧致眼周/改善衰老改善眼袋”。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我局已受理你的投诉举报,特此告知”。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你关于深圳某某诊所的举报,我局已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另行告知”。2022年7月6日,被举报人提出终止调解申请。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你提起与深圳某某诊所纠纷的投诉,在调解过程中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特此告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2年6月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政务短信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已就投诉事项开展调查,但超过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鉴于被申请人逾期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的行为虽程序上存在不规范,但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2年6月13日决定对举报事项立案调查,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政务短信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已就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其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其上述举报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

  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处理并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能成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受理、告知申请人、组织调解,并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立案,目前仍在法定办理期限,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