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5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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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56号

  申请人:周某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淘宝商家“×××”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和告知,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2022年9月7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2月22日,申请人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淘宝店铺“×××”销售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且无照经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举报交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深圳市龙华区,遂于2022年4月6日制作《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以下简称移送函),将上述举报移送被申请人处理。移送函载明“如贵局经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烦请提供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便我局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移送函所附被举报人信息显示被举报人为自然人,参考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布龙路×××”。被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查询被举报人店铺,未查询到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信息。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前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未在该地址经营。被申请人拨打移送函提供的被举报人联系电话,接听人称未在被申请人辖区经营,但拒绝告知实际经营地址。经向物业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物业服务中心表示被举报人不在该地址经营。因被举报人未在移送函载明的地址经营,其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上述举报无管辖权。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复函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现场核查情况告知该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和告知,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经被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查询被举报人店铺,未查询到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信息。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未在移送函提供的地址经营。经被申请人拨打移送函提供的联系电话,接听人称未在被申请人辖区经营。经被申请人向前述地址物业服务中心调查询问,物业服务中心表示被举报人不在该地址经营。因被举报人系淘宝平台内经营者,经被申请人核查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