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74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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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74号

  申请人:叶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村阳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攀,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编号为LF44030020220615XXX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尽快重新全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如下:被申请人的答复与信访事项没有关联或关联不大,且回复草率,不仅不能解决小区问题,且给小区增加了问题。信访反映的事项之一是小区存在大量加建,加建重量是否超过设计承重需要进行评估。答复意见书却称“您反映的违建问题”,核实后再立案查处。信访请求事项与答复意见没有关联。另外,答复直接将加建问题定义为违建问题,缺乏依据。除“加建”外,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基本没做具体答复。瓷砖脱落的维修,并非本次信访事项,答复却大讲瓷砖修复问题,例如如何修复瓷砖,如何筹集、管理、使用维修资金。被申请人这样的工作态度和作风无法使其信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尽快重新全面答复。申请人尤其需要被申请人站在彻底解决小区问题的高度,积极联系部队出面承担大业主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小区存在的各种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小区存在大量加建,房屋出现墙体开裂”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的客观调查核实情况,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应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反映“×××小区存在大量加建,房屋出现墙体开裂”等情况。经核查,×××小区北侧为岳盟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岳盟项目”),与小区距离约为28.3m,因该项目基坑及土方工程进场后,×××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小区出现裂缝、瓷砖脱落等现象,被申请人早已多次进行现场检查,协调岳盟项目开发单位尽快排查修复因岳盟工地引起的一楼商铺破损内容,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同时要求将相关情况上报区住建部门。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经核查,于2022年7月5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之规定。

  三、退一步讲,申请人所诉涉案小区房产属于军产房,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军产房的监管职责。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且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等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形式进行信访,提出请求“一、对×××小区房屋安全进行全面检测;二、对小区房屋加建进行核查,评估加建对建筑物安全威胁程度;三、对小区进行InSAR沉降追溯,每月向业主公布数据;四、对楼栋大厅、楼层过道墙面瓷砖每周进行一次排查;五、请求联系军队方面出面承担‘业主’主体责任。”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22年7月21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相关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事实调查,并作出答复意见,答复行为本身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没有给行政相对人产生权益上的影响,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诉求,依照法定信访程序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不服的,应通过复查、复核的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