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8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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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86号

  申请人:廖某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申请人称被举报人在其2020年度企业年报中公示的电子邮箱信息“×××”与深圳×××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企业电子邮箱一样,涉嫌弄虚作假,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被举报人对公示邮箱信息进行修改。2022年7月25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2020年度报告信息截图,截图显示其对外公示邮箱已更新为“×××”。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企业电子邮箱信息涉嫌弄虚作假,并非出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亦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廖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