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行复〔2022〕196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3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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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96号

  申请人:朱某

  住址:重庆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要求确认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某平台店铺“×××”购买的肉松海苔卷存在未标注海苔添加量、包装物污染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立案情况”一栏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审批表》依法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产品。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决定。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向申请人作了如下反馈:“经核实,我局已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另行告知。”2022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天。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120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要求确认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1月30日经批准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2年2月28日决定立案调查,于2022年3月1日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决定,于2022年5月27日经批准延长三十日案件办理期限,于2022年6月24日经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办案期限120天,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其上述举报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要求确认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立案情况”一栏告知的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显示,本案实际立案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的立案时间与其实际立案时间不一致,且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向申请人所做的反馈内容并非实际的结案反馈,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