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深龙华府行复〔2022〕188-190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7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188-190号

  申请人:高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XX日以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2〕XXXX3、XXXX4、XXXX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5日分别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因深龙华府行复〔2022〕188号、189号、190号案件申请人为同一人,案情相关,本机关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违法行为人在小区业主群对申请人进行公然侮辱、诽谤,对其个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申请人并不认识违法行为人,也没有与其争吵过,看到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后申请人立即报警处理,经过多日等待,被申请人松元派出所却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不予处罚决定书的结果非常不满意,申请人至今未见到违法行为人,也未获得其道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果是对违法行为人网络行为的纵容,松元派出所的结果和处理方式本人完全不认可,这样等于网络上辱骂他人没有任何责任,网络将会变成法外之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的结果,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当面道歉,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和教育。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

  2022年6月10日14时31分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松元派出所(以下简称“松元派出所”)接110转申请人报警称:2022年6月10日13时20分,其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社区家里发现微信群有人艾特其,其查看消息后,看见很多怒骂其的消息,其遂报警处理。2022年6月22日9时许,被申请人将涉嫌侮辱他人的吴某1传唤至松元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6月26日19时许,对吴某2、王某、张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2年6月10日13时24分,违法行为人吴某1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小区内,因对申请人投诉物业导致停车场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行为感到不满,在微信“某小区”群(群成员共计499人)@申请人,并发表了一句“你咋这么贱呢”的辱骂言语。后吴某1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悔过书,且在“某小区”微信群中公开向申请人道歉。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吴某2、王某、张某在微信“某小区”群(群成员共计499人)参与群聊,但并未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吴某2、王某、张某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上有双方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接事主报警后,2022年6月22日传唤嫌疑人吴某1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6月26日对王某、张某、吴某2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定吴某1侮辱申请人证据确实充分,但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并公开在微信群中向申请人道歉,向公安机关提交悔过书,主动减轻违法后果,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吴某1侮辱他人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吴某2、王某、张某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吴某2、王某、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相关处罚结果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某社区家里发现其遭微信群里很多人辱骂,故其报警要求处理,并向松元派出所提交当日的聊天记录,松元派出所制作《物证照片制作说明》。当日,松元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某小区(499)”群中有4人发消息辱骂申请人。

  吴某2在“某小区(499)”群里发表了“真是活久见了,这人怎么这么闲呢,就为了他能免费停个车”“还真是生财有道啊”“XXX是副业吧”。张某在群里发表了“怎么规避和这种人在一个小区”“交警打哪个”“当然不只是为了免费停车”“我们是来安居乐业,奈何人家是来谋财害人的”“我们可以去哪个部门投诉不安全要求关闭统一物业管吗?同问”“弄石头厂哪里能获得六七十万的钱”。 王某在群里发表言论“我们可以去哪个部门投诉不安全要求关闭统一物业管吗?”“重点是人家不住这里”“估计人家看到我们在这吵人家在背后哈哈大笑”“弄石头厂哪里能获得六七十万的钱”。

  2022年6月26日,申请人再次向松元派出所提交的聊天记录,松元派出所制作《接受证据清单》。2022年6月26日19时35分至19时58分,松元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对张某进行询问,张某称自己已退群,不认识该群内的申请人,自己没有在群里骂过申请人,也没有针对申请人。2022年6月26日20时1分至20时30分,松元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称自己不认识该群内的申请人,虽然自己在群里发了一条“骂他祖宗十八代”的信息,但只是在群里发表愤慨,没有针对个人。2022年6月26日20时33分至20时51分,松元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对吴某2进行询问,吴某2称自己未在群里辱骂申请人。2022年7月1日16时29分至17时35分,松元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松元派出所对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安全主任黄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以王某、张某、吴某2参与群聊并未对申请人进行辱骂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三人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2〕XXXX3、XXXX4、XXXX5号)。2022年8月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三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物证照片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对查处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所谓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更多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申请人与吴某2、张某、王某属于邻居,属于邻里之间因停车场问题产生的纠纷。王某、张某、吴某2三位业主在包含499人的“某小区”中发布文字的行为,不属于诋毁申请人的人格、破坏其个人名誉,不构成公然侮辱他人。被申请人认定王某、张某、吴某2不存在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吴某2、张某、王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分别对王某、张某、吴某2作出的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2〕XXXX3、XXXX4、XXXX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2〕XXXX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2〕XXXX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松元)行罚决字〔2022〕XXXX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