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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05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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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05号

  申请人:龙某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11117335XXXXX)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11117335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天猫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的“LED筒灯嵌入式射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次充好,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没有在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

  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立案情况”一栏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深市监华协查字〔2021〕00XXXX8号),向第三方平台发送《协助调查函》(深市监华协查字〔2021〕00XXXX9号),请其协助提供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并暂停其店铺经营。

  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2年2月7日,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如下反馈:“我局已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1年12月3日决定立案调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决定。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中止调查,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其上述举报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办理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向申请人所做的反馈内容并非实际结案反馈内容,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龙某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