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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25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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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25号

  申请人:李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XX日以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2日下午18时左右,申请人和申请人儿子(11岁)买完文具经过施暴者办公室门口,看见申请人的家人在看4位施暴者赌钱打牌,申请人上前让其家人离开,当时申请人就跟刘某(施暴者)开玩笑说“你的办公室就快变成赌场了”,当时几个施暴者就开始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然后申请人就以施暴者赌博为由报警。几位施暴者开始对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儿子进行更升一级的辱骂并且围殴,刘某夫妻俩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另外两位施暴者对申请人的儿子进行推搡及殴打,刘某店门口就有全程监控,申请人手机里也有部分经过的清晰视频。龙华派出所告知申请人,已经调取施暴者店门口的全程监控。龙华派出所到案发现场只将刘某夫妻、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儿子带到龙华派出所,案发当晚龙华派出所组织商议私了,申请人不接受任何私了,中途更换了3位民警处理申请人的事情,并且每一个接手的警官都不清楚情况,需要重新询问申请人事情经过。8月23日晚上9时左右才开始录口供,只有申请人、申请人儿子以及刘某三人录了口供,其他3位施暴者未到场。8月24日,申请人接到龙华派出所电话,告知其事情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让申请人过去签字。申请人到了龙华派出所发现只有刘某受到治安处罚,另外三位施暴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申请人问龙华派出所的高警官为何不对其他三位施暴者进行处理,截至2022年8月30日,龙华派出所的高警官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应。龙华派出所的行为严重影响公民对公检法单位的信任,龙华派出所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包庇他人罪行,留足够的时间给到他人托人找关系。另外龙华派出所处理案件的流程不符合规定,一个案件分批次处理,导致其他的施暴者在案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没有到派出所录口供,且一个案件由多位民警处理,高警官还引导施暴者寻找他人(与案件无关并且不相识的人)做假口供。龙华派出所调取了全程施暴视频,为何还需要分批次调查,分批次处理。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施暴者在众目睽睽下打人,性质极其恶劣,对申请人及其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申请人不接受被申请人对刘某作出的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2年8月22日18时14分许,申请人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店铺叫其丈夫李某回家,李某从店铺的后门离开。申请人现场说刘某等人在店铺里玩纸牌的行为是赌博,在店门口拍照并拨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在现场赌博。18时18分许,刘某的妻子凌某出来店铺门口与申请人理论,申请人的儿子李某儿见状上前推搡并挑衅凌某。18时22分许,凌某在争吵的过程中用手推搡了申请人三下。18时24分许,凌某的弟弟凌某2在与申请人、申请人的儿子李某儿在争吵的过程中,用手推搡了李某儿和申请人。后申请人继续与凌某争吵。18时29分许,刘某被申请人的言语激怒,用拳头击打了申请人的后脑勺一下,凌某拿凉茶水泼至申请人的身上。后双方被现场的人员劝开。8月23日,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李某儿的伤情均为未达轻微伤。结合申请人、李某儿的陈述,刘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案发时监控视频,鉴定结论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殴打他人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查明情况,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按照《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刘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被申请人依法对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以上有申请人、李某儿的陈述,刘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案发时监控视频,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刘某殴打他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案发后,被申请人下属龙华派出所于2022年8月22日接报警并迅速到现场处置,8月23日民警带申请人、李某儿前往医院进行伤情鉴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后,于8月23日21时将违法行为人刘某传唤至龙华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案情复杂,刘某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办案单位依法延长刘某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刘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8月22日18时9分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华派出所(以下简称“龙华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申请人丈夫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地看打牌,申请人在店内因此事与店老板发生口角从而引发肢体冲突,其被殴打。2022年8月23日,龙华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龙华派出所办案民警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人儿子李某儿进行询问,并分别组织申请人、申请人儿子李某儿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当日,龙华派出所民警作出《传唤证》,传唤刘某到龙华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询,刘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刘某到案后,办案民警对刘某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同日,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儿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2022年8月24日,龙华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受理为行政案件,龙华派出所民警对刘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因案情复杂,龙华派出所对刘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当日,龙华派出所向大浪街道某地物业管理处调取监控视频,并制作视听资料截图说明,同时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深龙华公(龙华)行鉴通字[2022]3XXXX号)并依法送达刘某和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同日,龙华派出所办案民警对刘某妻子凌某进行询问,并组织凌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经过调查核实后,龙华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刘某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刘某称对方蓄意挑衅滋事在先,自己是生气不小心碰到申请人,无心打人。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刘某,申请人拒绝签字,由办案民警在送达回执上注明。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检查笔录》《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调解不成证明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对查处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68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结合监控视频、申请人、刘某以及凌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在申请人的言语刺激下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刘某用拳头击打申请人后脑勺一下,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受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三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龙华派出所处理案件的流程不符合规定等理由没有相应的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