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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29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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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29号

  申请人:许某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深圳市某艺术照明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822555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2022年10月31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822555XXXXX),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的某平台店铺“某某灯具官方旗舰店”购买的“220VLED嵌入式筒灯”为无强制认证的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此前,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7月22日和8月8日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722548XXXXX、14403090020220808535XXXXX)。

  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产品为中山市某照明电器厂生产的一款LED灯具,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厂名、厂址以及执行标准信息,被举报人表示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与实际发出时不符,该产品实际有合格证信息,型号为SYG-577 7W。被举报人提供了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23710010XXXXX)。

  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核实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实际型号为SYG-5777W,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信息,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SYG-5777W型号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和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我局收到你提起关于深圳市某艺术照明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工单号:14403090020220822555XXXXX),经查,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及格产品,为查明事实,请进一步提交与举报事项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人向举报人开具的能明确反映购买人信息及购买时间的消费凭证或发票、能清晰完整反映产品型号、外包装及开包情况的照片和视频)后另行投诉举报。如确有证据可以提供,请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若对上传证据有疑问,请咨询平台管理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8月29日到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已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要求,未见存在违法行为。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为未经认证的三无产品且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不符,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某艺术照明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0822555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