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33号
申请人:邓某
住址: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83号清湖行政服务中心2栋506室
负责人:吴义龙,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重新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重新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2022年11月1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对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深入调查就作出答复结果。事实上,被申请人没有对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龙华区疾控中心)履行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存在包庇纵容现象。龙华区疾控中心到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某某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给申请人做现场体检时,没有带眼科检查设备、仪器,现场也没有眼科医生,只告知申请人“叫公司开申请单到医院检查,今天没有带相应的设备过来”,然后就出具了体检报告。因某某公司不给申请人开具证明,造成申请人无法正常体检,最终导致申请人视力一级残疾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龙华区疾控中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申请人体检时明确告知检查医生,申请人的视力因接触有害工种,已经完全看不清东西,医生并没有当一回事,只是让申请人通知某某公司开证明到医院体检,就出具了报告,报告里没有任何有效的视力检查数据,都是医生自己编写的,视力及矫正视力部分都未填写内容。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4.10.2.6.1明确规定,眼科体检包括视力指数和外眼检查,而龙华区疾控中心到某某公司给申请人体检时,没有带任何设备,没有眼科医生在场即随意出具报告,导致发生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严重事故。申请人要求龙华区疾控中心撤回体检报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不要走过场搞形式,损害劳动者健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重新答复意见书》的全部答复,并要求被申请人对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信访问题重新深入调查,对所有信访事项深入调查后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投诉,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该信访投诉件转由被申请人办理,文件编号为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决定予以受理。2021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业务编号为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信访事项。2021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经批准延期办理期限30日。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答复意见书》。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不服《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答复意见书》,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深龙华府行复〔202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重新答复意见书》。
一、申请人不服本案被申请人以《重新答复意见书》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已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重新答复意见书》,并于2022年6月24日将该文书送达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就《重新答复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于2022年8月23日届满,其于2022年9月3日向复议机关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被申请人所作《重新答复意见书》部分内容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还对行政复议范围作出了列举式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方属行政复议范围,才具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
本案,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信访投诉事项作出了《重新答复意见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一、龙华区疾控中心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造假,导致劳动者没有及时脱离有危害因素的岗位,造成重大人身损害的问题;二、龙华区疾控中心体检过程走过场、搞形式,没有用任何仪器和设备检查其视力的问题;三、龙华区疾控中心在其要求重新体检时互相推诿,要求公司开证明后方可重新体检的问题;四、某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问题,以及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在调查过程中忽悠劳动者、检查走过场,调查报告不实、重新调查至今无结果等问题;五、因职业病危害丧失劳动能力等其他问题,分别进行了答复。
本案中,《重新答复意见书》第二条和第四条答复,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事实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客观事实作出客观准确的叙述性回复。首先,相关回复内容并非旨在改变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及其原本法律效果,并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而是仅仅反映有关事实情况。其次,不论该事实情况调查是否真实准确,描述是否完整得当,《重新答复意见书》对于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均不会予以改变,更不会影响到相关事实本身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因此,相关回复内容根本不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若对龙华区疾控中心有关体检情况或结果有异议,应当另寻其他救济,该事项与本案中《重新答复意见书》并无直接关联。关于涉案答复书第四条,被申请人已作出深龙华卫职罚〔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6月23日依申请公开了相关信息。申请人若认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另案寻求救济,被申请人所作的《重新答复意见书》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重新答复意见书》第一条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疾控中心体检行为对其造成人身损害问题的回复,以及第三条和第五条的回复,均是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有关疑问所作出的解答、说明或指引。该部分回复内容不会对申请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申请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可以听从建议,也可以不听从建议。并且,即使申请人未听从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意见书》的相关建议,也不会因未听从建议本身这一事实而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意见书》第一条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疾控中心体检行为对其造成人身损害问题的回复,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回复,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相关客观事实的描述或者对申请人作出的解答或建议,不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作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复议申请明显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19、2020和2021年的《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职业健康检查表》进行了调查,并结合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的关于投诉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调查工作,暂未发现龙华区疾控中心存在体检报告造假的问题。此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龙华区疾控中心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造假问题时,也未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无法证实龙华区疾控中心涉嫌报告造假。因此,被申请人遂将该结论在《重新答复意见书》第一条中载明,告知申请人。该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有关答复内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被申请人所作《重新答复意见书》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调查事实清楚,所作解答或建议的依据准确,并无不当。而且,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所作解答或建议,可以自由选择采纳与否,相关涉案答复内容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重新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投诉(编号: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9月18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件转交由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投诉内容:1.申请人表示在某某公司工作11年(2010年5月27日入职),工作岗位为计量室化学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测试,主要接触危害因素有:高强度紫外光、X射线、强酸强碱化学品、高强度光源、对视力有致命的损害。某某公司没有给其配发任何防护用品,其多次要求公司履行职业健康体检,均被某某公司拒绝。2.2019年3月20日,龙华区疾控中心到某某公司体检,在场医生为申请人做体检时,没有使用任何仪器、设备为其检查视力,也没有查视力表,完全是走过场、走形式、完成任务式、出假报告,导致其视力问题没有被及时查出来,造成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主要诉求为:1.要求某某公司和龙华区疾控中心承担所有的责任和后续的治疗费。2.2019年3月22日的体检报告造假,要求龙华区疾控中心撤回,登报道歉并承担所有责任。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对上述信访案件决定予以受理并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
2021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投诉(编号: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诉求主要为:1.龙华区疾控中心的职业体检报告存在严重造假行为,导致申请人没有及时脱离危害因素的岗位,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导致其视力一级残疾,并被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投诉龙华区卫生监督所的调查报告不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上述信访案件决定予以受理并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
2021年11月19日,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办结,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30日,同日将延期决定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
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通过政务短信向申请人发送《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在被申请人处现场领取纸质版答复意见书。
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不服《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4月27日,本机关以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中确认申请人已完成眼科常规检查与申请人视力部分未检查这一主要事实认定不一致为由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答复意见书》。
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重新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2021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向龙华区疾控中心转去申请人的信访件,龙华区疾控中心提交了《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投诉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及申请人2019年、2020年、2021年的《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职业健康检查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对申请人2021年4月6日体检作出的《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根据用人单位及该员工共同提供的岗位相关资料,本次检查未发现放射线、紫外线作业疑似职业病。申请人投诉某某公司未履行职业健康体检的行为,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并作出深龙华卫职罚〔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23日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述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信访事项转办函》《来访登记表》《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邓某投诉件办理情况的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表》《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信访事项延期申请表》《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书签收表》《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重新答复意见书》、短信截图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被申请人作为龙华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某公司、龙华区疾控中心及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存在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信访投诉,因申请人的投诉诉求存在重叠,通过对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进行总结分类,可归结为以下几类:1.龙华区疾控中心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造假,导致申请人没有及时脱离有危害因素的岗位,造成重大人身损害;2.龙华区疾控中心体检过程走过场、搞形式,没有用任何仪器和设备检查申请人视力;3.龙华区疾控中心在申请人要求重新体检时互相推诿,要求某某公司开证明后方可重新体检;4.某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在调查过程中忽悠申请人、检查走过场,调查报告不实、重新调查至今无结果;5.申请人因职业病危害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申请人提出“龙华区疾控中心职业健康体检报告造假,导致申请人没有及时脱离有危害因素的岗位,造成重大人身损害”的主张。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未发现龙华区疾控中心存在体检报告造假的问题。对申请人主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告知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相关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龙华区疾控中心体检过程走过场、搞形式,没有用任何仪器和设备检查申请人视力”的主张。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龙华区疾控中心在2019年对申请人进行体检时未对其进行视力检查,在2020年对申请人进行体检时已对其进行视力检查,但龙华区疾控中心在该两次体检中,未发现申请人存在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针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可以按照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龙华区疾控中心在申请人要求重新体检时互相推诿,要求某某公司开证明后方可重新体检”的主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申请人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相关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某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在调查过程中忽悠申请人、检查走过场,调查报告不实、重新调查至今无结果”的主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投诉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6月23日经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向其公开某某公司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相关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因职业病危害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相关建议,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意见书亦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深卫健信访〔2021〕XXXXXX号和龙华卫健局[2021]-XX-XXX号的重新答复意见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