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深龙华府行复〔2022〕241号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41号

  申请人:刘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XX日以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3日20时许,申请人在电梯里与打人者发生口角,当时考虑到要找他的家人理论,所以就跟着打人者到其居住的25楼,没想到下了电梯以后,他就像发疯一样对申请人拳打脚踢,导致申请人多处受伤,申请人为了阻止打人者就抓住他的双手,并将打人者扭送到他家门口。他家里人开门出来把申请人与打人者分开后,打人者进入屋内。过了五六分钟打人者又从屋内冲出来要打申请人,并说他受伤了,期间,申请人站在打人者家门口与打人者家人讲事情经过。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打对方一下,只是抓住打人者的双手而已。后来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时,打人者还是对申请人骂个不停,派出所内应该有监控可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XX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调查核实:2022年9月3日,一女士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小区2503有人在小区打了其父亲(具体原因不详),现在双方在现场,需处理。接报后,民治派出所民警赶到此小区,初步了解到童某(报警人父亲)与申请人在电梯里发生口角,后双方有拉扯。童某、申请人到派出所后,因童某称头晕需去医院,申请人疑似醉酒,故暂未传唤两人,双方自行离去。9月4日,被申请人民治派出所受理该案为行政案件,并依法传唤童某、申请人到所配合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询问情况:申请人称2022年9月2日20时许,其乘坐电梯回家,与电梯中一个老人(童某)发生争执。电梯到了22楼,其以为是25楼,想把老人请出去找他儿女理论。后来发现是22楼,等到了25楼,其用手势指示老人出电梯。下了电梯之后,老人用拳头打其头部、胸部,脚踢其大腿。期间,两人一直对骂,其就抓住老人的双手,不让老人打其。后一个自称是老人女婿的男子过来抱住其,老人的女儿也出来骂其。老人女儿报警后,老人还想过来打其,被老人女婿拦住,但还是踢了其一脚,踢伤肚子。其称老人的伤情是自己弄的,其没有动手打对方。

  (二)童某询问情况:童某称2022年9月3日20时许,其与一个浑身酒气男子(申请人)乘坐电梯上行回家(25楼),后双方发生争执。电梯到了22楼(该男子按的楼层),他要拉其出电梯,其不肯出去。男子跟着一起坐电梯到了25楼,该男子再次拉其出电梯,出了电梯后,该男子对其进行推搡,后双手抓住其手臂,将其按在地上,其头部撞到地板,导致其头部、腰部、手受伤。后其家人出来将两人分开。其不清楚对方伤情是怎么来的,没有打对方,因为手臂被对方抓住了。

  (三)证人陈某文询问情况:陈某文称其住在此小区某栋25楼,当时在家里做饭,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其不敢开门,透过窗户看到2503号房的老伯(童某)被一男子用双手搂住,老伯的头部是被压在男子的胸前。2503号房的年轻男子过来把他们拉开。

  (四)证人陈某询问情况:陈某是童某女儿的男朋友。2022年9月3日20时许,其在家听到门外有很大响声,出门发现一男子(申请人)把童某按在地上,身子都压在童某身上,其赶紧上去劝架、分开两人。后其女朋友上来把男子拉开。其女朋友发现童某头部流血,便报警。

  (五)证人童女士询问情况:童女士是童某的女儿。2022年9月3日20时许,其在家听到外面有人在喊,出门就看见一名陌生男子(申请人)把童某按在地上,其让男朋友去拉开陌生男子,陌生男子还想冲过来打童某,其就赶紧把童某拉进屋内。陌生男子一直在门口骂人,其就报警了。

  (六)调取监控视频情况:涉案现场仅调取到电梯内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可见童某先在电梯内(已按25楼),随后申请人进入电梯,按22楼。后双方发生争执(无声音)。电梯上升至22楼开门后,申请人用手推童某出电梯,被童某反手推开,后申请人按关门。电梯上升至25楼,申请人用手拉住童某其中一只手出电梯,童某挣脱,申请人再拉住,反复几次后出电梯,进入电梯监控盲区。

  (七)伤情鉴定情况: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面部挫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童某面部擦挫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询问笔录、童某的询问笔录、证人陈某文、陈某、童女士的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童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9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童某、申请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2022年9月11日,民治派出所在核实违法行为后,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童某一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9月3日20时4分许,民治派出所接到一女士报警,称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小区某栋2503打其父亲,需要处理。

  2022年9月3日,民治派出所民警进行询问,童某称:2022年9月3日20时许,其在某小区某栋乘坐电梯回家(按了25楼)时遇到申请人,双方在电梯内发生口角,当电梯停在申请人所按的22楼时,申请人要拉其出电梯,其不愿意。电梯到达25楼后,其被申请人拉出电梯,申请人抓住其双臂将其按倒在地,导致其头部撞到地板上,后其家人出来将双方分开。同日,民治派出所民警提供24张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童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9月3日,民治派出所民警先后对陈某进行三次询问,陈某称:2022年9月3日20许,其在客厅看电视,因听到门外有声响,出门查看时发现有一男子将其女朋友爸爸(童某)按在地上,其上前将两人分开,分开两人后,申请人还想继续打童某,现场发现童某头部受伤。次日,民治派出所民警提供24张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陈某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9月4日,民治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当日,民治派出所传唤申请人和童某于9月4日11时30分接受询问。同日,民治派出所民警到向小区管理处调取涉案监控,仅调取到申请人和童某在电梯内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可见童某先在电梯内(已按25楼),随后申请人进入电梯按下22楼,后双方发生争执。电梯上升至22楼开门后,申请人用手推童某出电梯,被童某反手推开,申请人按关门。电梯上升至25楼,申请人用手拉住童某其中一只手出电梯,童某挣脱,申请人再拉住,反复几次后两人出电梯,进入电梯监控盲区。

  2022年9月4日,民治派出所民警先后对童某进行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2年9月4日,民治派出所民警先后对申请人进行三次调查询问,因案情复杂,民治派出所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申请人称:2022年9月3日20许,其在乘坐电梯时与童某发生口角,电梯到了22楼,其误以为是25楼,所以打算请童某出电梯。等电梯到了25楼,其用手势指示童某下电梯,童某用手挡开,出电梯后童某用拳头打其头部、胸部、脚踢其大腿,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打过童某,只是自卫性的抓童某的手。期间双方在互相对骂,后来童某的女婿开门将两人分开,童某的女儿也在骂申请人。童某第一次进入其房间内没有伤,从房内出来头上就有伤。同日,民治派出所民警提供24份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申请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9月4日,民治派出所民警对童女士进行询问,童女士称:2022年9月3日20时许,其在家听到外面有人在喊,出门就看见一名陌生男子其父亲(童某)按在地上,其让男朋友去拉开陌生男子,陌生男子还想冲上去打其父亲,其就赶紧把其父亲拉进屋内。陌生男子一直在门口骂人,其就报警了。同日,民治派出所民警提供24张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童女士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9月4日,民治派出所民警在某小区某栋25楼的陈某文进行询问,陈某文称:2022年9月3日19时许,其在家里做饭,听到有人在吵,其不敢开门,就透过窗户看外面情况,其看到2503的老伯被一个男子搂住,男子用双手把老伯搂住,老伯的头部被压在男子的胸前,那个男子比较凶,双方都有骂脏话,后来2503的年轻男子过来将他们拉开,拉了很久才拉开,其只看到男子把老伯按住,老伯没办法反抗,没看到后面的情况。同日,民治派出所民警提供24张被辨认人的照片组织陈某文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9月4日,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XX号、A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被鉴定人童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深龙华公(民治)行鉴通字[2022]3XXXX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童某。

  2022年9月11日,民治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认为民治派出所对案件过程的描述不符合事实,申请人是被打一方,申请人身上伤痕累累,在龙华区人民医院有验伤证明,而且打人一方在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对其人身攻击。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XX号),以申请人将他人按倒在地造成对方头部、腰、手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侵害人。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根据童某的身份证信息载明,其出生日期为1954年1月6日,案发时已年满六十周岁。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检查笔录》《照片制作说明》《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对查处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和童某在电梯里发生口角,电梯到达22楼、25楼时,申请人存在违背童某意愿拉扯、拉拽童某的行为,结合童某、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证人陈某、童女士、陈某文的证言、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以及童某年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将童某按倒在地造成对方轻微伤的后果,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