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88号
申请人:黄某某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6日20时许,申请人在龙华街道某处XX栋大门口因情感问题与钟某发生纠纷,后产生肢体冲突。钟某在踢打申请人、拉扯申请人头发后跑回其房间,因当时是疫情封控期间,所以申请人未报警。2022年9月20日晚上19时许,申请人与钟某在龙华街道某处XX栋3楼楼梯口再次发生冲突,互相殴打,申请人只用小扇子打了钟某背部两下,后续一直处于被钟某殴打的状态,申请人身上多处淤青,肋骨骨折。龙城派出所调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与钟某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已分手,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晚上及9月20日晚上19时许,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处42栋找其前男友钟某,但钟某拒绝见申请人,不想跟申请人说话,申请人多次用手拍打钟某,钟某用手和脚殴打申请人,双方发生互殴。经鉴定,申请人构成轻微伤,钟某称不需要验伤。双方互殴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鉴于钟某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轻微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钟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以上有违法人员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钟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9月20日晚上19时许,龙城派出所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龙华街道某处42栋被一男子殴打,之后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处置。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晚上19时许,在龙华街道某处42栋因感情问题与钟某产生纠纷,后升级成互相殴打,随后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双方在派出所内经调解达成一致同意调解,但申请人马上又反悔拒绝调解,民警遂依法传唤双方至龙城派出所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拘留处罚,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申请人与钟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10月1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钟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待疫情缓解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钟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2022年9月20日晚上19时许,龙城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处42栋被一男子殴打。民警带领队员赶往现场处置。
2022年9月22日,龙华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同日,龙华派出所委托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X4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深龙华公(龙城)行鉴通字〔2022〕3XX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申请人和钟某。
2022年9月28日,龙城派出所依法书面传唤申请人、钟某到龙城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申请人、钟某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同日,龙城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称她有殴打钟某的行为,其于2022年9月6日晚上20许找其前男友钟某,因钟某不理他,她就用手拍了钟某几下,钟某用手推其脖子,并用脚踹她屁股,还抓住她头发甩她。2022年9月20日晚上,她再次到钟某住处找钟某,钟某在三楼和四楼拐角处殴打其,她想用地上的滑板车打钟某但没有打到。次日,龙城派出所民警组织黄某某对违法行为人钟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9月29日,龙城派出所民警对钟某进行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钟某称2022年9月6日晚上20许,其前女友(申请人)在其住处楼下等其,因其不想搭理申请人,申请人就用手不停地打其,后来打了几下后,其就将申请人推开,然后踢了申请人一脚,申请人冲上来拉扯其,其就抓住申请人的头发将申请人推开。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在其住的三楼电梯门口等他,申请人用扇子拍他,还想拿滑板车打他但是被挡住没有打到。因为申请人先动手打其,其忍不了才打申请人。同日,龙城派出所民警组织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黄某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处42栋管理处调取案发时间的监控视频。同日,龙城派出所制作《视频资料截图制作说明》。申请人与钟某对监控中视频中殴打对方的事实签字捺印确认。
2022年9月30日,钟某向龙城派出所提交《自愿放弃调解申请》。同日,龙城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由2名办案民警在笔录中注明理由。2022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于2022年9月20日晚上19时许,在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处42栋因情感问题与钟某产生纠纷,后产生肢体冲突互相殴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与钟某。
2022年10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截图制作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根据申请人、钟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显示,申请人因情感问题在龙华区龙华街道某处42栋与钟某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承认其有殴打钟某的行为,本案申请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