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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291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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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91号

  申请人:焦某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1.事件的起因为对方;2.先动手打人的为对方;3.对方对我方造成轻微伤,而对方未达轻微伤程度;4.双方处罚相同,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0月15日20时许,民治派出所接聂某报案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幼儿园门口,朋友陈某被殴打。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核实,打架的人员分别为陈某、申请人,陈某、申请人涉嫌殴打他人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统一调解意见,调解终止。2022年10月16日15时许,民警依法将涉嫌殴打他人的陈某、申请人传唤到民治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2年10月15日20时8分许,申请人开车停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幼儿园门口,申请人下车将路边的电动车挪开想停放车辆,就在申请人驾驶车辆停车时陈某骑着电动车停在申请人刚刚挪开电动车的位置,申请人倒车时车尾碰到了陈某的电动车,陈某与申请人发生争吵,互相推搡对方。申请人从车辆后备箱拿出灭火器并用手掐陈某脖子,陈某与申请人扭打在一起互相殴打对方。经过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双方互殴的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本案申请人、陈某殴打他人属一般情节,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陈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复议称对方先动手打人,对其本人造成轻微伤,对方为未达轻微伤,但处理结果相同,其对此决定不服。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2022年10月15日20时8分,陈某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有推搡对方,但此时双方均未实施殴打行为,而申请人却从车上拿出灭火器并先用手掐陈某的脖子,随后手持灭火器与陈某扭打在一起。由此可见,本案陈某停放电动车在申请人清理好的路边空地存在一定过错,但申请人先动手殴打陈某并且有使用工具,虽然其伤情构成轻微伤,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要综合违法事实的情节、原因、后果等各方面进行考量,不单单只以伤情结果决定处罚轻重,因此被申请人对陈某、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以上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申请人、陈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违法行为人申请人、陈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5日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并将涉嫌殴打他人的陈某、申请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统一调解意见,调解终止。2022年10月16日15时许,并将涉嫌殴打他人的陈某、焦某某传唤到民治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拘留处罚,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陈某、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申请人、陈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10月15日2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治派出所接聂某报警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幼儿园门口,其朋友陈某被打。2022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聂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取聂某手机拍摄视频3段,制作《接受证据清单》。2022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将此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向此小区调取案发时段的监控视频,同时制作《视听资料照片制作说明》,组织陈某、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调取的监控视频内容进行确认。被申请人于同日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案涉灭火器1个,并制作《物证照片制作说明》。2022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要求申请人、陈某到民治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组织申请人、陈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因情况复杂,可能对被询问人适用拘留,被申请人制作《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2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陈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X5号、粤广正〔2022〕临鉴字第AXXX4号)显示,申请人构成轻微伤,陈某不构成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陈某。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其并未用灭火器主动攻击,是受到对方攻击之后才还击。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陈某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陈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陈某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陈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4号),以陈某因抢停车位与申请人发生口角互相推搡对方,被申请人卡脖子,被申请人用灭火器打头后动手殴打、扭打申请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5号),以申请人因被陈某抢停车位和陈某发生口角,互相推搡对方,手掐陈某脖子,用灭火器打陈某头部,扭打陈某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签收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20日签收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于2022年10月21日签收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签收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制作说明》、手机拍摄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所拍摄的视频、《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与陈某之间存在相互推搡、殴打的行为,并造成申请人轻微伤的后果,被申请人结合双方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陈某处分别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主张撤销上述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人及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4号、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4号、深龙华公(民治)行罚决字〔2022〕XXX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