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93号
申请人:付某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港之龙科技园A座办公楼1楼部分、2楼、3楼部分、6楼
法定代表人:易宇丹,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深(龙华)劳监投诉答复〔2022〕F-XXX号《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劳监投诉答复〔2022〕F-XXX号《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重新调查处理。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克扣其工资的资料完整、清楚,被申请人无法查实某公司存在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二是申请人提供了某公司发放交通补贴、电话补贴的相关文件通知及工资员提供的拖欠电话费、交通费的文字说明,被申请人却未能查实;三是申请人认为其2008年至2021年期间休假及加班工资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却称无法确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事实及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的法定职权,程序合法。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劳动监察大队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有对劳动者的投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2.根据对申请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前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前往现场为申请人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并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7月12日)受理立案。后因案件情况复杂,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法定办案期限(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延长办案时限,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编号为“深(龙华)劳监投诉答复〔2022〕F-XXX号”的《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并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进行了签收,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所依据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法律适用正确。
1.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对某公司的投诉案件后,为明确投诉事项及了解案件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明确具体的《投诉书》,并于2022年8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申请人系投诉要求某公司补发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工资、201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话费补贴、2010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交通补贴、200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
2.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依法调取了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报销单、《关于总部职员工资的请示》《关于2021年某服装公司年假调休的通知》《关于2022年春节假期深圳职员放假通知》《关于开工时间的通知》《关于延后开工的通知》《关于暂时停工待产的通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并于2022年8月19日同时对申请人及被投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3.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被投诉人的调查询问及调取的相关材料调查如下:
(1)申请人主张其工资结构为每月实发工资固定为5450元,但被投诉人认为申请人的工资结构应为:底薪(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60元/月+绩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计发)+工龄工资(600元/月)+加班工资(每日应工作8小时,实际工作7.5小时/日,每日差额0.5小时工资以加班工资提前计发,后期从实际加班或年假中扣除)+餐补(250元/月)+保密费(300元/月)+效益奖(250元/月)。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投诉人提交了工资表,通过该表可知申请人的月工资并非其主张的固定工资,每月均有浮动部分,且其中2019年1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2020年7月均有申请人签字确认,故无法查实被投诉人是否存在克扣申请人工资的行为,双方存在争议。
(2)申请人主张被投诉人提供的交通补助是由于被投诉人于2009年左右从福田车公庙搬迁到大浪街道某工业园开始实施的交通补贴制度,金额是300元/月;此外,公司每月向员工支付通话补贴,具体金额为:2010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是100元/月,2016年9月至2022年3月是50元/月。但被投诉人认为交通补助是以申请人本人每月乘车所产生的费用贴票报销,交通补助金额上限300元/月(具体以实际贴票报销为准);通话补贴是以申请人本人每月贴票数据报账为准,根据个人业务量核定上限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没发话费标准》及《没发交通补助标准》为其自行计算的表格,并未经被投诉人确认。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工资表及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中并未包括其主张的该项费用,且被投诉人提供了部分申请人报销交通费、话费的票据,可以得知申请人确实曾报销过交通费及话费,故无法查实被投诉人是否应向申请人补发话费补贴及交通补贴,双方存在争议。
(3)申请人主张其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79天,休息日加班130.8天、每个休息日加班7.5小时。但申请人提供的《年假、加班及调休统计表》没有被投诉人盖章确认,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数据来源于被投诉人,且该统计表未确认统计的具体时间,亦未说明截至目前为止申请人是否还存在未休年休假及未调休或未支付加班费的加班时长。被投诉人在调查询问阶段提供了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出勤记录;申请人认为出勤记录存在未经其签名确认或伪造其签名的情况,故其对出勤记录内容不予确认。双方对于出勤时间存在争议。此外,双方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存在争议。故被申请人无法查实被投诉人是否应向申请人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其数额,双方存在争议。
综上,就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但根据收集、调取的案件材料及结合被调查人的询问笔录,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故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第(六)项之规定,作出案涉《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对本案决定撤销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就投诉事项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经充分调查后,依据案件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所提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政府维持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为某公司员工,2022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公司克扣其工资。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立案处理,后续申请人确认其投诉内容为:1.要求某公司补发2020年1月至2020年被克扣的工资15028元;补发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被克扣的工资7436元;补发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的工资14197元;2.补发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话费补贴5500元,补发2010年1月至2016年8月交通补贴17019元;3.补发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938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5549元。
申请人主张其工资结构为每月固定工资5450元,某公司自2020年1月起存在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某公司认为申请人的工资结构为:底薪+绩效+工龄+加班工资+餐补+保密费+效益奖,此外,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发放一部分额外补贴(金额在0元/月到1000元/月之间浮动),在工资表中有体现。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及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的工资表,工资表显示申请人的月工资并非其主张的固定工资,其中申请人在2019年1月至4月、2019年6月至8月、2022年4月-7月的《工资表》中对发放工资有签名确认,申请人认为其对工资表确认并不能表明某公司足额发放工资,其不认可某公司所称的工资结构。关于某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克扣申请人工资的行为,双方存在争议,故被申请人认为其无法查实申请人是否为固定工资5450元/月。
申请人主张某公司未发放交通补助和通话补贴,并向申请人提交《没发交通补助标准》及《没发话费标准》。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某公司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两项标准不予认可。某公司称交通补贴是2009年至2016年8月间实施的一项核销制度,某公司认为交通补贴是以申请人本人每月乘车所产生的费用贴票报销,交通补贴金额上限300元/月,具体以实际贴票报销为准;通话补贴是2018年6月以前实施的,以申请人本人每月贴票数据报账为准,根据个人业务量核定上限标准,公司每月向员工支付通话补贴,具体金额为: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期间是100元/月,2018年8月至2022年至今是50元/月。某公司提交了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中并未包括其主张的交通费、话费,且某公司提供申请人曾报销部分交通费、话费的部分票据,用以证明申请人确实曾报销过交通费及话费,被申请人认为无法查实某公司是否应向申请人补发话费补贴及交通补贴,双方存在争议。
申请人主张其200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未休年休假79天、休息日加班130.8小时。在被申请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某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7年、2018年的《年假、加班及调休统计公布》不予认可,某公司称公司的工时台账、工资台账资料只保留3年。因《年假、加班及调休统计公布》显示申请人的年休假及加班已被某公司作调休抵扣等处理,未显示2008年至2018年期间的年休假及加班费是否有支付,某公司是否拖欠申请人该期间未休年休假及加班工资,双方存在争议,被申请人经调查仍无法查明。某公司对2019年、2021年《年假、加班及调休统计公布》予以确认,但该统计公布同时显示申请人的年休假及加班已被某公司作了调休抵扣等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2019年、2021年的年休假已经休完,并提供了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出勤记录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出勤报表》。申请人认为出勤记录、《出勤报表》存在未经其签名确认或伪造其签名的情况,故其对出勤记录内容不予确认。双方对于出勤时间存在争议。被申请人认为无法查实被某公司是否应向申请人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其数额,双方存在争议。
2022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作《龙华区劳动监察撤销立案呈批表》。
2022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制作《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并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龙华区劳动监察立案呈报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投诉书》《年假、加班及调休统计公布》《劳动合同》《劳动监察保障调查笔录》《工资表》《工资发放明细》《员工工资签收表》《考勤记录》《出勤报表》《关于公司暂时停工待产的通知》《费用报销单》《关于总部职员工资的请示》《关于2021年某服装公司年假调休的通知》《关于2022年春节假期深圳职员放假通知》《关于开工时间的通知》《关于延后开工时间的通知》《关于公司暂时停工待产的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延期审批表》《劳动监察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告知书》《龙华区劳动监察撤销立案呈批表》《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快递邮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对劳动者的投诉作出处理答复的职权。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三)依法撤销立案。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属于投诉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立案,并对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授权代表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收集《工资表》《考勤记录》《出勤报表》《工资发放明细》《员工工资签收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答复,已履行相关职责。被申请人经过调查,确认无法查实某公司存在申请人投诉之事实,双方存在争议。被申请人答复告知申请人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办理,符合上述规定。另,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决定撤销立案,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某公司的投诉,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劳动监察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其处理程序符合《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龙华)劳监投诉答复〔2022〕F-XXX号《投诉处理结果答复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