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297号
申请人:黄某某
住 址: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终止决字〔2022〕XX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终止决字〔2022〕XX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报警称:某快递公司快递员邹某某先是捏造事实,诽谤申请人诈骗,而后未经允许找到申请人房间对申请人进行人身威胁(前提是申请人的快递面单上从未写房间号,不知道快递员从哪里获得其住址信息)。申请人对案件有以下几点疑问:1.快递员捏造事实、诽谤申请人这一事实,被申请人未写入行政处罚决定;2.快递员邹某某未经允许找到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申请人多次向民警提出并提供嫌疑人的线索,办案民警既不调查也不回复;3.民警办案懈怠,不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威胁当回事,此案是经申请人多次催促才立案,申请人报案时有视频录像,民警也不及时取证。被申请人明明是2022年10月29日出具立案回执,却要求申请人写到2022年10月24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核实,邹某某系某快递公司某片区的快递配送员,因在配送某片区4巷XX号XXX住户快件存在延迟问题遭到申请人投诉,并就此问题引发纠纷。2022年10月22日17时许,邹某某通过快递站点的物流信息得知申请人住址后前往其住处,试图与其当面沟通。因申请人不愿意开门,邹某某随即在门口开始拍打房门持续十来下。申请人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随即报警。民警对现场保安员、申请人邻居及申请人本人进行询问核实,邹某某在门外敲门时未携带任何危险工具,未使用威胁性或侮辱性言语,现场无物品损坏或人员受伤情况,其行为幅度较为平和,未超过正常的人际交往限度。结合双方供述及证人的证言,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发生。
以上有报警记录、申请人和邹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潘某和姜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发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10月22日17时许,申请人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邹某某的威胁报警。经初查,被申请人认为邹某某有涉案嫌疑。2022年10月29日12时许,被申请人下属油松派出所依法传唤邹某某询问调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2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案终止调查,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原处理决定。
经查:2022年10月22日,申请人报警称自己受到人身威胁。2022年10月24日,龙华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当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华区某片区物业管理处调取案发时间的深圳市龙华区某片区4巷XX栋X楼走廊监控视频。同日,油松派出所制作《视频资料截图制作说明》。
2022年10月22日,油松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称其因快递员延迟派送快递其投诉了快递员,但是有人泄露了其具体住址,导致快递员找上门,其认为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担心对方对其作出过激行为。
2022年10月22日,油松派出所民警对邹某某进行询问,邹某某称其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其主要负责深圳市龙华区某片区的业务。2022年10月20日,其按照平台安排订单将快递派送给黄姓女客户,女客户通过邮局投诉其延迟派送。其联系了某快递公司的客服,客服与女客户沟通后建议其赔偿客户延迟派送费200元,其以为200元是作为撤销投诉的赔偿就同意了。但女客户不仅没有撤销对其投诉,反而对其进行二次投诉。2022年10月22日16时50分左右,其到女住户的住址找她理论,其上门时未只是在门口与女住户交谈,女住户声称其威胁她,并报警要跳楼。
2022年10月29日,油松派出所依法书面传唤邹某某到油松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邹某某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同日,油松派出所民警对邹某某进行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邹某某称因女客户不与其公司的客服沟通,其通过派件信息知道女客户的居住信息,因此就自行前往该地址找女客户,其到女客户家门口时只是站在门外与客户沟通,同时用手拍了女客户房间的门,并未用大力拍打门,也没有损坏房门。其并没有和女客户说过对方是诈骗敲诈钱财。
2022年10月29日,油松派出所民警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称快递员除了在其门口敲了很久的门,拍门声音很大外,没有辱骂或者威胁其。申请人认为快递员声称申请人诈骗,对申请人造成不好的影响。
2022年10月29日,油松派出所民警对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潘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是深圳市龙华区某片区小区的保安队长。2022年10月22日17时许,街道管理处主任称4巷XX号XXX有人要跳楼,其到达现场时看到一个快递员站在XXX门口看手机,快递员未携带其他工具,也未有辱骂住户的行为。其听到XXX的女住户情绪很激动,喊着要快递员走开才能开门,其就带快递员下楼了。同日,油松派出所民警提供12份被辨认人的照片供潘某进行辨认,潘某能辨认出邹某某,并在《辨认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
2022年10月29日,油松派出所民警对姜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姜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是4巷XX号X楼的住户,2022年10月22日17时许其正准备出门时听到旁边有敲门的声音,其打开门看到有一名男子在敲XXX的门,敲门声音不大,其没看到其他邻居出门。
2022年10月29日,油松派出所查询邹某某的违法犯罪前科,经查询,邹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2022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深龙华公(油松)行终止决字〔2022〕XXXXX号],因邹某某威胁人身安全一案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与邹某某。
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深龙华公(油松)行终止决字〔2022〕XXXXX号),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截图制作说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双方因快递配送问题产生纠纷,邹某某到申请人住所找申请人理论,申请人认为受到人身威胁报警,根据申请人、邹某某的询问笔录、潘某和姜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显示,邹某某在门外敲门时未携带任何危险工具,未使用威胁性或侮辱性言语,现场无物品损坏或人员受伤情况,其行为幅度较为平和,未超过正常的人际交往限度。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发生,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案终止调查,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确定不存在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油松)行终止决字〔2022〕XX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油松)行终止决字〔2022〕XXXX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