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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304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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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04号

  申请人:杨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阳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高攀,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以深龙华民治限权字〔2022〕XXXX号《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民治限权字〔2022〕XXXX号《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所住小区的阳台是错层结构,大部分住户为了遮雨都在自家阳台上加盖玻璃雨棚。申请人在搭建玻璃雨棚时,事先获得了楼上业主的口头同意,当时楼上业主建议申请人搭水泥板,以便楼上可获得新的使用空间,申请人考虑工程量大且危险,没有同意,楼上业主估计怀恨在心,申请人在2016年6月1日实际搭建时被楼上业主夫妇阻止并投诉,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搭建,申请人只搭了4块玻璃就停止了,6年来,申请人多次配合拆违办的工作,包括录口供、上门勘察,维持4块玻璃的现状。

  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书面预先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单方面冻结了申请人的房产,只发了决定书,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如下:1.玻璃雨棚价值2万余元,但申请人的房产价值过千万,标的价值严重不对等,被申请人在没有书面预先通知、警示的情况下,单方面冻结;2.某小区类似建雨棚,甚至更大规模改造房屋的情况有很多,被申请人不把人力资源投入到更严重的违建,却偏偏要多次和申请人家中的半拉子工程,且无公共危害的建筑过不去,被申请人不是公平执法,而是选择性执法。基于以上两条,申请人感受到被申请人这一决定是极不公平公正的乱作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导致小区更加不和谐,矛盾更激化,申请人恳请龙华区人民政府秉公执法,还申请人合法权益,还社会以公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及作出涉案《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XXX号)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该公告第一条列明了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其中第十三项为“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花园CXX栋1单元XXB(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及作出涉案《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针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涉案《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0月24日到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应报建手续,申请人在收到文书后未按照要求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也未提交任何材料。其后,经执法人员调查,就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1〕(民治)第X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的违法建设行为是“未经批准在龙华区民治街道某花园CXX栋一单元XX阳台违法搭建一处占地面积5平方米,高一层的钢架玻璃结构雨棚的临时性建筑物”,并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

  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情况于2022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深龙华民治入勘通字(2022)XXXX号《入户检查/勘验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10月28日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涉案房屋违法建设部分的位置、结构、面积与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1〕(民治)第X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的违法建设行为一致,申请人未按照《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消除违法状态。

  被申请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深圳市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首次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对有关房地产的权利限制。”由此可见,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在违法状态消除前执法人员可对涉及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房产地产限制登记、转移等权利。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未按照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1〕(民治)第X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及时消除违法状态,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作出涉案《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需要说明的是,涉案房屋的价值并不影响执法部门对涉及违法建设房地产相关权利的限制,申请人在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长达一年时间内未履行相应义务具有明显的违法故意,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房地产权利限制处理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房屋外观与其他房屋不一致,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执法人员移送的线索,并于2022年10月19日对申请人涉嫌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正式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李某俞(执法证号:00XXX9)、郭某(执法证号:0XXX8)负责此案的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报建手续。因申请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被申请人通过张贴于涉案房屋门口的方式送达,并委托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郑某、蔡某对送达过程进行见证。

  基于调查情况,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深龙华民治入勘通字(2022)XXXX号《入户检查/勘验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10月28日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申请人的配偶李某接收执法文书并签署送达回证。执法人员李某俞、郭某亦于2022年10月28日对违法行为地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通知拒绝开门配合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涉案房屋楼上、楼下相同位置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检查、测量,执法人员委托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郑某、蔡某对整个现场检查过程进行见证。

  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证据材料,在经过内部审批后依法作出并送达《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即视为送达。”在送达执法文书时,因申请人拒绝配合签收,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采用张贴送达方式进行,并委托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工作站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见证,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1年4月13日,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查明申请人和其配偶李某未经批准在涉案房屋阳台违法搭建一处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高一层的钢架玻璃结构雨棚的临时性建筑,向二人作出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1〕(民治)第X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二人于2021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因二人拒绝签收,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该文书。

  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员对民治街道某花园巡查时,发现涉案房屋北侧阳台外观与其他房屋不一致,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经与物业管理处核实,涉案房屋业主为申请人,因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建筑物的相关合法报建手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深龙华民治协调通字(2022)XXXX号《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合同书,因于2022年10月20日、22日经敲门涉案房屋内无人应答,无法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在两名北站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通过张贴送达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022年10月27日,因申请人存在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搭建临时雨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深龙华民治入勘通字(2022)XXXX号《入户检查/勘验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执法人员将于2022年10月28日10时至涉案房屋入户进行现场检查与勘验,李某于同日签收了该文书。2022年10月28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被申请人至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根据该笔录显示,涉案房屋违法建设部分位于北侧阳台,申请人搭建了一处占地面积5平方米,高一层的防雨棚,材质为钢架玻璃结构,申请人经通知拒绝开门配合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涉案房屋楼上、楼下相同位置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检查、测量,同时委托两名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对整个现场检查过程进行见证。

  2022年11月8日,因申请人与李某存在未取得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涉案房屋违法建设的行为,被申请人向二人作出深龙华民治限权字〔2022〕XXXX号《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对涉案房屋实施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2022年11月9日,因经敲门涉案房屋内无人应答,被申请人在两名北站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通过张贴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该文书。

  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民治限权字〔2022〕XXXX号《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限期拆除通知书》《巡查记录》《协助调查通知书》《入户检查/勘验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XXX号)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包括“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辖区内的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首次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本案中,根据《限期拆除通知书》《巡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可认定申请人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涉案房屋阳台搭建了一处高一层、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的钢架玻璃结构的防雨棚,被申请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深龙华民治限权字〔2022〕XXXX号《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申请人主张案涉违法建筑与涉案房屋标的价值不对等以及被申请人未经书面预先通知、警示单方面冻结涉案房屋的情况,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已于2021年4月13日就案涉违法建筑向申请人作出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1〕(民治)第X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申请人未按《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消除违法状态,被申请人限制涉案房屋权利的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另外,申请人主张本小区有其他业主亦存在类似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与本案《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的作出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21年4月13日就案涉违法建筑向申请人作出深龙华规土监限拆通〔2021〕(民治)第XX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巡查发现案涉违法建筑,于2022年10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于10月22日张贴送达,于2022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入户检查/勘验通知书》,于2022年10月28日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并于次日张贴送达。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民治限权字〔2022〕XXXX号《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办事处以深龙华民治限权字〔2022〕XXXX号《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