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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309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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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09号

  申请人:李某某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强戒决字〔2022〕XXX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深龙华公(龙城)强戒决字〔2022〕X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因长期遭受前夫家暴,申请人带着女儿出来靠打工和摆地摊维持生活,之后申请人又生了一个儿子,且家中有一位母亲需要供养。申请人是儿子和女儿的唯一监护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拘留决定对申请人的影响很大。申请人在戒毒期间并未复吸,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1月8日,龙城派出所民警对具有吸毒前科的申请人进行复查时,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后龙城派出所将申请人从深圳市龙华区三联路某小区附近道路带回,并于2022年11月9日19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2年8月7日,申请人在广州市某区的一酒店,看见同住人员“X姐”正在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在吸食某毒品,其使产生了吸毒的欲望,于是现场申请人便吸食了两口毒品。2022年11月9日,经对申请人的毛发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2019年11月30日,申请人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5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城郊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社区戒毒。李某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内复吸毒品,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其家中有未满10周岁的女儿需要照顾,申请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2022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2年11月8日,龙城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复查时,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2022年11月9日,龙城派出所对其进行传唤调查。因申请人多次吸食毒品且案情复杂,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经调查认定申请人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依法告知其家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经查:2022年11月8日,龙城派出所民警对吸毒前科人员申请人进行复查时,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要求申请人到龙城派出所接受询问。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58毫克,制作《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同时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毒品定性检测。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因可能对申请人适用拘留,被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胶体金法(尿液检测),制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为阴性,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同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2〕毒鉴字第3XXX号),显示结果为:申请人的头发中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将本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调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申请人对显示内容予以签字、捺印,确认被申请人所调取信息属实。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深龙华公(龙城)毒瘾认字〔2022〕3XXXX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1月份因吸毒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因吸毒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在进行社区戒毒期间于2022年8月份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区吸食某毒品,经毛发检测,申请人呈某毒品(甲基苯丙胺)阳性。因申请人同时具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中的三种情形,且具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该文书于2022年11月10日送达至申请人处。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强戒决字〔2022〕XXXXX号),以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区吸食某毒品,经毛发检测申请人的毛发检测呈某毒品阳性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城)行罚决字〔2022〕39953号),以申请人在进行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某毒品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为由,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位民警将上述决定书交由申请人阅读,申请人阅读后拒绝签字捺印,由民警注明。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其家属处。2022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至申请人处。申请人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受案回执》《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询问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另结合《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3号)规定,吸毒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吸毒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据申请人询问笔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曾于2019年11月份因吸毒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曾于2021年5月因吸毒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后申请人被责令社区戒毒。申请人于2022年8月7日与其朋友“X姐”在广州市某区一酒店处吸食某,申请人系被责令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人员,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事实清楚,认定准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由两名民警进行,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加盖公章,被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如前所述,申请人系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的吸毒成瘾人员,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因申请人拒绝签收,由民警在文书上予以注明,并于当日将文书送达至申请人家属处。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先告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送达相应法律文书等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城)强戒决字〔2022〕X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龙城)强戒决字〔2022〕XXX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