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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华府行复〔2022〕311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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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11号

  申请人:杨某

  住 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关于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公司)的投诉(编号:14403090020221101301XXXXX)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编号:14403090020221101301XXXXX),申请人称其号码为“134XXXXXXXX”的手机号码于2022年10月22日收到美团公司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美团公司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让其生活受到极大影响,要求美团公司对其停止发送商业广告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美团公司,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上述投诉。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2022年11月12日,美团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美团优选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称申请人是其平台注册用户,注册手机号码为“134XXXXXXXX”,在申请人注册环节,平台已与申请人签订《美团优选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协议中有提及将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用户提供营销活动信息、商品交易信息、促销信息等,用户如不同意,可以退订。申请人收到的短信中亦明示了退订的方法。因平台发送短信是经申请人同意,美团公司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在全国12315平台“结案反馈”一栏载明:“经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上述投诉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受理并调查。

  另查:2022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的举报(编号:14403090020221112442XXXXX),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与其提起的上述投诉一致,被申请人决定一并处理。

  2022年11月16日,因近期举报工单激增,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现有调查情况不能初步证明美团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立案条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反馈。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上述投诉,于2022年11月3日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因美团公司明确拒绝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在美团公司明确拒绝调解后,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其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受理、调查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编号:14403090020221101301XXXXX)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