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13号
申请人:吴某
住 址:广东省惠东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国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以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如下:
2022年11月4日18时许,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附近手持钥匙划伤两辆电动车的坐垫。由于当时申请人找不到自己的电动车,当事人的车又刚好停在其原停车位置上,申请人当时情绪激动,以为车丢失了,找了很久才找到。申请人以为是当事人推走了其电动车,才做了不理智的行为,申请人已经深刻反省,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失。申请人希望龙华区人民政府酌情考虑一下处罚结果,给申请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申请人愿意赔偿损失,希望能够联系上当事人,并让这件事情得到解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视频监控可以证实:2022年11月3日,申请人下班后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旁的过道准备骑电动车回家,发现其电动车被人挪至他处致使其花费了几分钟用于找车,而其电动车原停放的位置被两辆电动车(即孙某芝的电动车和某幼儿园的公用电动车)占据,后认为其电动车是被该两辆电动车的车主挪走的,遂产生报复心理。2022年11月4日18时许,申请人下班后步行至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旁的过道,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孙某芝及某幼儿园停放在此的两辆电动车的座椅划损,两人车辆受损维修费用共计110元。结合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刘某饶、孙某芝的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划伤他人电动车座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节,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关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其对毁财的行为深刻反省悔改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视频监控可以证实,申请人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孙某芝及某幼儿园停放在此的两辆电动车划损,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受害人刘某饶于笔录中明确表示不愿意谅解申请人,要求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故可以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
以上有现场的监控视频,刘某饶、孙某芝的陈述,物证及申请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2年11月8日,龙华派出所接事主刘某饶、孙某芝报称:刘某饶、孙某芝分别是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工作人员。2022年11月5日早上,孙某芝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旁的过道处发现其本人的一辆电动车和幼儿园的一辆公用电动车被人为损坏。2022年11月8日19时许,民警将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申请人传唤至龙华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案情复杂且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民警依法呈报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经询问查证后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待疫情后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现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11月8日21时41分许,龙华派出所接到刘某饶报警称:2022年11月5日早上,幼儿园的员工孙阿姨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划了,幼儿园的一辆公用电动车也被划了,经查看监控,发现是一名陌生男子划的。同日,龙华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受理为行政案件。
2022年11月8日,龙华派出所依法书面传唤申请人到龙华派出所接受询问,因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经相关审批手续后,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期间,由2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一直将电动车放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旁边过道。2022年11月3日,其下班后准备骑电动车回家,到原停放电动车位置没有找到其电动车,后来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人挪动到其他位置。其认为肯定是停放其原停放电动车位置的两辆电动车车主故意将自己的电动车移动到其他位置。2022年11月4日,其再次路过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旁边过道时,发现两辆电动车还停留在该位置,于是拿随身携带的钥匙在两辆电动车的坐垫上划了一下。
2022年11月8日,龙华派出所对刘某饶进行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刘某饶在前述笔录上均签字捺印确认。刘某饶称: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幼儿园后门宿舍一楼有一条巷子,之前里面都停放了很多的电动车,后面因为消防管理要求,不能再继续停车,于是其对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主进行劝离,并将其中两辆电动车移动到旁边的空地,2022年11月5日早上,其幼儿园员工孙阿姨说自己停放在幼儿园的车被人划了,其查看时发现幼儿园一辆公用的电动车也被划了,于是其报警要求处理。其不愿意谅解刮划其电动车的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对方相关的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8日,龙华派出所对孙某芝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孙某芝在前述笔录上均签字捺印确认。孙某芝称:其是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的员工,2022年11月4日早上其将电动车停放在幼儿园后门处,下午18时许发现其电动车坐垫被人划破。2022年11月5日,其将电动车被划的事情告诉了幼儿园刘某饶。刘某饶发现幼儿园的一辆公共电动车也被划破了,其在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在2022年11月4日17时56分拿着一个类似刀具的东西在其电动车和幼儿园公车座椅上划了一下。刘某饶就报警了。
2022年11月8日,龙华派出所向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调取案发时间的监控视频,监控显示:2022年11月4日17时56分8秒左右,申请人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刮划涉案两辆电动车的坐垫。当日,申请人向龙华派出所提交自己刮划两辆电动车的钥匙,并对监控中视频中刮划电动车的事实予以签字捺印确认。同日,龙华派出所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物证制作说明》《视频资料截图制作说明》。
2022年11月9日,龙华派出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手持钥匙划伤两辆电动车坐垫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于2022年11月4日18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某幼儿园附近,手持钥匙划伤两辆电动车的坐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与受害人。
2022年11月2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辨认笔录》《物证制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根据申请人、刘某饶、孙某芝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显示,申请人在2022年11月4日17时56分左右使用钥匙刮划涉案两辆电动车坐垫,造成车辆坐垫损坏,可以认定申请人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综合在案证据,申请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深龙华公(龙华)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