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行复〔2022〕322号
申请人:邓某某
住 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龙华大道6201号龙华市场监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兵,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某生活超市的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21010044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起的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21010044XXXXX),申请人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某某金装老婆饼376克/盒(香芋味)未将“复合膨松剂”标注在“食品添加剂”项下,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其予以奖励。
2022年10月25日,因举报工单量巨大,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商品在售,标签配料标示:糕粉(糯米、大米)、白砂糖、饮用水、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香芋味馅(白砂糖、白豆、小麦淀粉、食用植物油、水)、食品添加剂(香芋香精、脱氢乙酸钠)、麦芽糖浆、鸡蛋、食用盐、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碳酸钙、淀粉)、食品添加剂(丙酸钙、山梨酸钾、山梨糖醇液、脱氢乙酸钠、食用香精)。
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人左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左某某表示其在得知涉案商品涉嫌不符合规定后已将该商品下架,目前也未再采购及销售该款商品,同日,被举报人提交了涉案商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商品标签标注配料“复合膨松剂”未在“食品添加剂”项标注,因被举报人提交了涉案商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且已将涉案商品下架未再销售,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上述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上述举报,于2022年10月25日经批准延长立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2年11月11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政务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前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涉案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存在标签标注不合法的违法行为,由于“复合膨松剂”标注位置有误,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影响食品安全,属于标签不规范,被举报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举报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以上的查明事实,依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某生活超市的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21010044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